6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
其中,新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深圳做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当我们的亲人病重抢救的时候,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就不会放弃,会尽全力抢救,有时候全身插满了管子,虽然心痛,可我们只要亲人活着。
有时候这可能是对我们自己的一种慰藉吧,如果亲人有意识的话,不知道他愿不愿意这样折腾他。
其实现在有很多人,愿意选择不做有创抢救,不插管,不像植物人一样的活着,而是有尊严的离去,以前在自己的临终时刻,自己是没有意识,做不了主的。
现在有了《生前预嘱》,自己就有了选择的权利,可以有尊严的离去。
你是怎么看待深圳实行生前预嘱首次立法?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