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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与一位网友对话: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 D建

昨天,与一位网友对话: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 D建

/李云亮

@♟♟:

现在的业主大会、业委会,业主搭便车情况严重,而且有五个方面的问题,业主大会业委会自身无法解决,必须要 D组织来推动,因此,必须建立双系统,业主大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

@♪♪,@云亮 ,请老师们多提批评意见!

@云亮:

@♟♟ ,你好。请原谅,我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逻辑问题,仅限物权法学。D建属于政治,是否能纳入业主物权逻辑,不便多言。我认为,仅就(物权)理论,没有必要。

@云亮: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物权纠结,只能靠物权逻辑自己解决。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自己说不清楚或者很混乱,外加多少个其它体系都会从根儿上添乱。目前,“业委会+居委会”这个双体系思维就够乱的了。

@云亮:

不论业主大会还是业主委员会,这都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衍生物。根儿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根儿是烂的,衍生物就是虚的。那么,首先就是要治理烂根儿。首先,人们要明确知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还说不到“权”)如何才能区分清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区分不清,再多的外加体系都只会添乱。

不客气滴说,“双体系”是没有逻辑基础的想当然。如果一定要说“有”(逻辑基础),那是想用政治逻辑解决物权乱象。

@♟♟:

@云亮 ,您很诚恳。谢谢!D组织在业主物权自治中如何发挥的作用,总得要精细化设计,并要用法律固化。D建引领社区业主物权自治,已经成为国内共识,这与西方多 D执政的政治基础完全不一样,无法把西方的一条完全照搬。

@云亮:

@♟♟ ,“ D建引领社区业主物权自治,已经成为国内共识”,这种社会观察,如同物理学有两千年认定“同体积的石头和棉花自由落体,石头下落快”共识一样。共识不等于科学(辨识)真相!

@♟♟:

@云亮 ,“ D建引领社区物权治理”已经与本群所设定主题“区分所有权立法改革”相偏离。我尊重各位专家学者的研究方向,从此不讨论该话题。只是虚心倾听,并学习各位老师们在区分所有权方面见解。

@云亮:

“ D建引领社区业主物权自治,已经成为国内共识”,这个政治性话题,和“区分所有权改革”思维,一点逻辑关系都没有,不是一条道上的马车。物权问题如果用政治手段处理,那是自以为是。

@云亮:

整个物权法学界,大部分学者都还没有明白“建筑物区分所有”。不知道如何确定边界的区分所有。现在,商品房社区有病,整个社会目前是有病乱投医状态。

@♟♟:

老师说的正确。物权问题的专业性研究,应该是严肃认真和高度专业的,应该不受其它因素干扰。只有这样,才能揭示其内部的实质性规律。向您学习!辛苦!

@云亮:

@♟♟ 先生,你提到我的小作,谢谢。那都是一些极为小众的思考(范围极窄)。我曾公开批评,目前政治学人、社会学人着急思考区分所有不动产社区的混乱,研讨、开会、论文,唯独物权法学人不着急(基本无动于衷)。华东理工大学一位社会学(在读)博士向我提问,我答曰:区分所有不动产社区乱象的底层逻辑,是物权逻辑。我告诉他,这不是社会学或政治学逻辑能给以解释的。

@云亮:

在一个定位“依法治国”的国家里,问题就要分门别类了。一味依靠政治思维是危险的。

@云亮:

恰好我们国家过去政治运动过多(我这个年龄恰好是亲历者),人们的政治训练过度,因此,政治思维成惯性。这是一种惰性。既是懒惰的惰,也是惰性气体的惰。

@云亮:

2019年11月22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杭州《民法典编撰重大疑难问题研讨会》——我看中了研讨会议题之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为此议题赴会。会上,全部民法学者只有我一人发言议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难题。且无人附议。哪怕相反的附议。由此可见一斑。

@云亮:

物权法草案期间,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曾为全国人大常委们编著一系列“物权法(草案)参考”。后来,2005年,此系列参考资料以及民法室的建议,集结成册出版《物权法(草案)参考》。

该书有显示,曾有建议:“我国物权法是否应当规定判断专有所有权客体的标准,还需要研究论证”(P207)。一大帮头牌民法学者对此没有任何议论。其实,结果也能看到,《物权法》以及《民法典》,没有判断“专有所有权客体的标准”,更没有共有所有权客体的标准。对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言,荒唐至极!

@云亮:

我这是直言不讳。

202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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