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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理》回答读者在“问卷星”网站上的一份问卷问题

《业主公理》回答读者在“问卷星”网站上的一份问卷问题

/李云亮

、您认为依法自治过程中须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1、社会对自治概念,有自以为是的应用危险。

2、自治,在中国是政治化概念。

3、业主自治概念,有政治化危险。业主管理自己的不动产,面对的是物,应该规范使用业主自管概念。

4、城市居民自治形成的居民委员会,逻辑基础是《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政治性授权。

5、物业小区业主自管形成的业主委员会,逻辑基础是《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授权。

6、城市居民自治与业主自管,二者逻辑基础不同,不可混淆。

7、如果业主自管行为,不规范地使用业主自治概念。在自治大帽子下,全社会有偷换概念现象。

8、在同一地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因认识上偷换概念,成为控制器,而控制业主委员会组织。这是极为不妥当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极易因偷换概念而成为控制器

9、在同一地区,居民委员会组织面对业主委员会组织,政治上应该只是一个传感器

、您如何理解《民法典》赋予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地位?

1、预备知识

①《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根据以上法律知识

《民法典》没有赋予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地位。

《民法典》只是承认,由宪法性法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形成的居民委员会具有《民法典》中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这种承认,是《民法典》的适用性承认。否则,《民法典》无法适用以及判断居民委员会相关民事活动的合法性。

3、需要特别强调,《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4、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它是《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赋权的民事主体。

另外,《民法典》承认居民委员会具有特别法人资格,也是一种民事主体。

5、那么,依据《民法典》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居民委员会不能因为自有特别法人资格,而歧视没有法人资格的业主委员会。

6、还有一点也要特别强调,《民法典》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其中一个法定条件是:法人应当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居民委员会也不例外。

7、注意《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8、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赋权,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

9、在同一地区,共存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居民委员会。三者之间目前法律关系复杂。

10、需要十分注意,《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目前存在明显法律施行漏洞:

业主委员会组织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二者,为利益相对方。

居民委员会组织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经费的对象,极大可能是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

11、那么,居民委员会组织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二者,因筹集经费关系,极大可能成为利益共同体。这个利益共同体,对业主委员会组织处境很不利。

、你赞同业委会成为独立法人吗?为什么?

1、我不赞同业委会成为独立法人。

2、业委会组织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因业主的共有,自然集合出一个共有团体。

4、这个共有团体,因人数众多,需要选出一个对这个共有团体共有不动产负责的、比较精简的管理机构。

5、这个精简的不动产管理机构,就是业主委员会。

6、业主委员会,主要的任务是受托管理业主团体的共有不动产保值增值、营收维护维修。

7、在共有不动产保值增值的名义下(再说一遍,在共有不动产保值增值的名义下):

业主委员会的必要任务,是受托维护共有不动产的使用规则,维护共有人共同协议(业主公约),维持对共有不动产居住环境的美好秩序和美好愿景。

8、注意:

居委会也有维持居民共同居住环境美好秩序和美好愿景的责任。但是,居委会的那种维持,只具有社会生活安定的功能,不具有增进共有不动产财产价值既定目标。

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都有维持居民共同居住环境美好秩序和美好愿景的责任,但是二者目标有本质的不同。居委会的目标没有财产性。业委会的目标有财产性。

居委会维持居民共同居住环境美好秩序和美好愿景的责任,目标没有财产性。仅此,在居委会内设物管委员(会)管理业主的不动产共有财产,那是一种不切实际、也是不负责任的制度幻想。

9、业主委员会如果没有业主共有团体的授权,它是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

10、所以,业主委员会,在组织逻辑上不能成为独立法人。

、您如何理解社区Dang组织、居委会、物管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主体之间的互相关系?

关于社区Dang组织、居委会、物管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主体之间的互相关系,从民事活动的角度出发,如果基于《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制度,这个问题不可抽象地回答。

、您如何理解依法治国框架下的群众自治组织体系建设问题?

1、依法治国框架下的群众自治组织体系,首先要分清群众组织的法律基础。不同法律基础的群众组织不可在概念上偷换概念”、偷梁换柱

2、比如,不能把基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组织起来的政治性居民委员会,与基于《民法典》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组织起来的物权性业主委员会,在一个大“自治”(共治)概念下混为一谈。

3、现在,不仅有制度基础不清的自治概念,还有制度基础不明的社区概念,都在社会上自以为是地偷换概念”、偷梁换柱乱用。造成社会秩序不同程度地混乱管理。

4、以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为例,法律的原教旨需要澄清。法律的原教旨强调,法律的逻辑基础,必须具有公理性。

5、所谓法律制度的公理性,一句话,《民法典》是市民的法,需要有极为通俗的公理性基础

20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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