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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亮:《论物权逻辑的公理性——以建筑物区分所有为视角​》一文摘要和关键词

李云亮:《论物权逻辑的公理性——以建筑物区分所有为视角》一文摘要和关键词

今天,我将《论物权逻辑的公理性——以建筑物区分所有为视角》一文(13千字)发往中国政法大学校刊“基础理论法学”。企图发表。

撰文摘要:为了非实体的商品房专有所有权,学者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实体的物权边界。只好削足适履,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是一种“空间权”。且此“空间权”之边界既可能在“壁心”,也可能在“最后粉刷表层”。如此所有权边界的物理不确定性,令物权逻辑不能安定。

传统物权逻辑,物权法的物是实体物。传统物权是实体财产权。自古,占有实体物是物主表示自己“物权”的标志行为。人们共识一个物权逻辑公理:一物一主一个自物权(所有权)。简称,一物一权。物的实体性边界,是物化的物权边界。反之,可明确公示权利边界的契据,也可以证明物权的存在。

既然经典的物权契约论,核心意思是一个“物权的合意”,“是一个特别的导致所有权转移的‘物的’契约”。那么,传统物权逻辑可以由此延伸出契约物权。以契据,固定非实体的商品房专有所有权。契约物权是信用财产权,可以弥补传统物权逻辑能力不足。

比较法可见,英美法域的美国和香港地区,以及欧陆法的荷兰、德国、瑞士等,甚至泰国,各处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设计,业主共有皆以实体财产权逻辑设计之,业主专有皆以信用财产权逻辑设计之。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与专有,制度设计不在一个逻辑层面上。

由契据形成的契约物权,即信用性物权,也是欧陆物权法唯一能顺利理解英美财产法的连接点。因为,契据是英美普通法的渊源之一。

关键词:物权 公理 实体财产权 信用财产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 共有 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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