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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亮:建筑物区分所有的逻辑结构:物权法的公理化认识(前言)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逻辑结构:物权法的公理化认识(前言)

文/李云亮

全社会公认,建筑物区分所有这种事儿,比较复杂。目前,公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三项权利元素复合而成: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共同管理权)——三元论(陈华彬博士1994年论文)。

在三元论之前,有学者曾经公开提出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四项权利元素复合而成: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共同管理权)、基地利用权——四元论(陈甦研究员1990年论文)。

三元论和四元论,二者的差别,仅仅多一元或者少一元。它们的逻辑结构一模一样:三元论或者四元论,诸元素都是复合关系并标榜专有权的主导性。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罗列诸多权利元素,将诸元素捏合在一起,皆声明诸元素以专有权为主导,这就是三元论和四元论共同的逻辑结构。

既然三元论和四元论的逻辑结构相同,立法只能二选一,必定发生选择的真理性疑问。

别看四元论比三元论只多一元,基地利用权对全国的业主而言,那可是了不得的大事,涉及万亿级别的财产权问题。终于,《物权法》选择三元论立法,这个选择的真理何在?目前,所有的法学理论皆回避此事,理论和现实都不能服人。

涉及真理问题,那么,建筑物区分所有的逻辑结构,还有没有其他的认识方法?

撇开三元论偏见,躲开三元论或四元论二选一的真理困境,物权法能不能有一个公理化认识?

本文将展示物权法的一个公理化认识路径。或者说,本文将展示物权法的一个公理化认识方法。

什么是公理?什么是公理化方法?

公理者,《辞海(语词分册)》(1977年版)曰:“逻辑名词。已为反复的实践所证实而被公认的道理。可作为证明中的论据。”

公理可以作为证明过程中不证自明的论据。这太重要,太重要了。《新华汉语词典》(商务2004年版)曰:“[公理](是)经过人们长期反复实践的检验,不需要再加以证明的命题。”

简单说,公理就是大家公认,人人皆知的事实。比如,人必有一死,即公理。

以公理为根本讲道理的方法,就称为公理法。

“公理法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公理化方法,一是公理体系。我们知道,公理化方法是从初始概念和初始命题(公理)出发,按一定的逻辑规则,推演出其它有关命题(定理)的一种演绎方法。而公理体系则是由初始概念、公理、定义、推理规则和定理等构成的演绎体系。公理化方法是公理法的第一组成部分,公理体系则是公理法的第二组成部分。公理体系是由公理化方法得到的理论体系,所以,公理体系是建筑在公理化方法的基础之上。公理化方法是一种演绎方法,公理体系是一种演绎体系。所以,公理法是建立在演绎方法和演绎体系的基础之上,它所采用的是演绎推理。公理体系中的所有命题都是由初始命题演绎出来的。”

以上“公理法”这段话,出自何柏生先生十几年前的一篇论文:《公理法:构筑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方法》。载《现代法学》2008年5月第30卷第3期,第134页。

百度百科:何柏生,男,1964年出生,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编辑部编审。研究专长:理论法学。代表专著:《数学精神与法律文化》;代表论文:《理性的数学化与法律的理性化》、《法律与作为西方理性精神核心的数学理性》。

本文支持何柏生先生的见解,并将公理法运用到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这件事儿上。

(未完待续)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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