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美国、德国等地,登记机关不对业主个人的专有作直接特定登记。而是由登记机关对业主的专有作间接登记。间接登记隔着购房者购房时认可的特定契据。香港称deeds of mutual covenant(公契)。德国称Vertrag der Miteigentumer(共有人的合同)。目前,我国对业主专有的直接登记,理论上是错误的。实际上,香港的公契,理论上是共有的分管协议。共有不分割,必然就分管(不论口头约定还是书面约定)。香港“公契”,德国“共有人的合同”,业主的专有都是对业主首先存在的共有实质作一种(对共有的)否定式确认。比如,某某单元在本物业小区里是非共有部分,属于某某私人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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