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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性财产、信用性财产


《共同利益住宅小区讲义》:2、实体性财产、信用性财产

文/李云亮

本书讲解区分所有住宅小区,必讲区分所有住宅小区公契(Deeds of Mutual Covenant)及其财产的区分所有作用,本文将区分所有住宅小区财产,又分为实体性财产和信用性财产。

实体性财产和信用性财产,各自的逻辑起点不同,因此形成两类不同性状的财产逻辑体系。本文写明这两大财产体系的要点,以利住宅小区区分所有的辨别性思维。

这一篇的内容,水有一点深。或者说,有一点啰嗦。希望读者朋友读慢一点。细细品味。

先说,什么是实体性财产。

以有形物作为逻辑起点的财产,是实体性财产。关于实体性财产权利的法律,被称为物权法。

业主在区分所有住宅小区内共同所有(共有)的财产,属于实体性财产。

“有形物在一些罗马法文献的中译文里也被表述为'有体物’,它是指'依其性质可被触摸的物’”。

德国民法典第90 条说:“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有体物。”

阿根廷民法典,将法律上的物,定义为:“具有价值的物质性客体,在本法典中称'物’。有关物的规定,准用于能被控制的能量和自然力。”

此定义之妙,在于直接认定法律物的物质性,很痛快确认法律物的物理属性。

物,与物权相联系,是指物理世界的、有经济价值的、可交易的部分。物,在社会意识中被视为一个自在的经济实体。

有形物,自古以来就是权利的标的。物权概念,在中国,始于1864年。然后(汉语)自物权成了所有权的别称。

“罗马法物权的标的只能是这种意义上的物,即实体物,罗马人也称它为'物体’。这种实体物,作为物的要件,在古代就已存在”。

自古以来,以实体物为标的的财产,形成一套原则上是自闭的物权逻辑体系。

实体性财产因其物理属性可用物理学方法检验、控制、交易。

所谓物权逻辑自闭,是指其它不能用物理学方法检验、控制、交易,没有物理属性的财产,融入不了物权逻辑体系,其权利制度只能另起炉灶。

物权逻辑体系有其外在的公理性。这种公理性,造成物权逻辑体系自闭:

实体性财产,只能一物一主一个所有权。一物二主二个独立的所有权,天下必乱。

在一物一主一个所有权原则下,物主可以是单数(一人),也可以是复数(多人)。

一物一个所有权,复数物主(多人)对一物形成共同所有(共有)。

实体性财产以物的物质性边界,显示财产权利的边界。

如今,业主在区分所有住宅小区的共同所有(共有)权利不清,根源在于业主共有物的物理边界不明。

“物质意义上的物确定着权利的物理边界”,这句话,十分准确说明了物权逻辑的外在要点。

抽象的权利边界须靠有形的物体,保证权利的物理边界。

最为重要的外在意义(社会意义):

实体性财产,以物的实体性保证物权。

以实物保证物权,只重物理性,无须信用性。

实体性财产中的典型是不动产。不动产以土地及所定着的建筑物保证其物权,以土地登记的四至,保证其应有的权利边界。

再说,什么是信用性财产。

实体性财产以外的无物理属性财产,皆信用性财产。

阿根廷民法典说:“具有价值的非物质性客体……称为'财产’。”

世间常言权利客体,不仅指有形的物体,也可以指无形的权利。无形的权利,也是社会财产的一大类。

在社会财产中,无形的权利财产越来越重要。无形权利财产总量的社会占比,已超过有形物权财产总量。

由于信用性财产理念,无法纳入物权逻辑公理体系,只能另立规范,单独立法,总称财产法。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统称知识产权法。

欧陆法系物权法和英美法系财产法很难统一。就因为二者财产的逻辑起点,决然不同。

什么是信用性财产?

信用性财产是以人性的信用,保证财产权利实现的财产。

信用性财产的逻辑起点,是人的社会信用。

信用是一种人性,是人的一种社会性。信用附于“人”,不附物。因此,信用性财产不同于实物性财产之处,信用可与实物分离。比如,纸质货币。

信用性财产理念,无法纳入物权逻辑公理体系的显要证据,就是物权逻辑无法解释货币存款的财产所有权,学说诸多而不一。

以信用性财产逻辑解释:货币存入银行,货币本体转由银行所有,货币信用由货币主人所有,货币信用还可以被银行暂时所用。

——所有人,所用人,此时于存款货币出现一物二主的现象,这是信用性财产最显著的外在特征。

信用性财产与实体性财产的区别:

实体性财产的所有权附在实体物上。实体物不存在了,物的所有权就不存在了。

“物权,通常表现为有形物并且与之不可分离……所有权一般附着于有形物。”

信用性财产没有必须附着于物的所有权观念。

也就说,对物权法而言,所有权概念是其逻辑基础,有司法价值;

对于信用性财产而言,英美法(普通法)的ownership(一般汉译为所有权)其实只相当于汉语的“所有”,没有司法价值。

由于现代经济学产权概念源于英美法(普通法)财产观念,于是,经济学家说:“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所有权不重要,可有可无。”。

有关英美法(普通法)的研究论著,也说:“所有权的观念从未登上过普通法的法庭。”

英美法系财产,就是信用性财产的一大宗。

实体性财产是人与物关系的财产。信用性财产是人与人关系的财产。两种财产的社会关系不同,造成二者逻辑起点不同,因此很难逻辑地融合。

至今,欧盟国家也未完成学界所称“欧盟民法典草案”静态财产权的统一。这也是物权和财产权难以融合的一个证据。

现实中,至今,业主的专有部分,《民法典》“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都无法以实体性财产逻辑,在业主的专有与共有之间划界,以区分专有与共有之间的权利边界。

在中国香港,在美国,区分所有住宅小区,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在预先相互议定的契据(Deeds of Mutual Covenant,公契)中被确定的,就属于信用性财产;而业主的共有部分,是在土地的物质性界分中被确定的,就属于实体性财产。

业主的专有,业主的共有,分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逻辑范畴。希望业主的专有和共有,能有物理分界,就如同相声说“周瑜打黄盖”一般,不可理喻。

业主的专有和共有不可能有物理分界。难道,业主的专有和共有,就不能界限分明地同处于一个物权法逻辑的、住宅小区的区分所有之中了吗?

前面说了,以实体物为标的的财产,形成一套原则上是自闭的物权逻辑体系。原则外有一个通道。实体性财产逻辑有一个通道,或一个开口,通向信用性财产逻辑体系。

这个通道,这个开口,就是物权法理论的物权契约。可惜,目前中国主流物权法学,不承认物权行为,不承认物权契约。

德国物权法理论的物权契约,可以利用登记手段将物权契约物权化,形成物权法内特有的信用性财产。

所以,在德国,在法国,等,业主的专有和共有,共有走实体性财产逻辑予以确定,专有走信用性财产逻辑予以确定。

在德国,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在他们的《住宅所有权法》之中,用共有人契约,确定业主对自己专有部分的特别所有权。

在法国,业主的专有部分,早在拿破仑法典里,就用所有权契据( the titles to the property),确定业主对自己专有部分的特别所有权了。

不论共有人契约,还是所有权契据,以及中国香港的公契,还是美国的区分所有住宅小区总协议书,它们皆同属信用性财产。

中国内陆当初商品房区分所有学习香港。内陆的业主以及物权法学界,都应该注意中国香港公契(Deeds of Mutual Covenant,预先互相议定的契据)特别的法律作用。

(如有读者需要本文注释部分,可以向作者索要word文本)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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