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红山微生活 2018-07-08 5评论
两人分局异地,妻子小杨拒绝与小罗同房,因此小罗认为小杨是骗婚。小罗称,他给小杨买钻戒、名牌包包,支付购车首付等,婚前婚后共花费18万余元,要求法院判决女方还钱。法院经审理,认定其中9万元为结婚彩礼金,并判决小杨返还给小罗9万元。
相识不到4个月,只见过两次面就闪婚
2016年10月,小罗在“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了湖北女子小杨。小杨比小罗小两岁,两人在网站上聊天时彼此都觉得对方不错,于是互加了微信好友,没过多久确立恋爱关系并以夫妻相称。
坠入爱河的小罗为了向对方示好,2016年11月起多次转账给小杨,每笔转账的数额都是几千元,这些钱被用作小杨母女外出旅游和购买补品。
2016年12月29日,小杨跟小罗说想买车,小罗二话没说就给她转账5万元作为首付。
两人相识三个多月,小杨向小罗提出结婚,并称结婚时要有钻戒。女友提出结婚,小罗喜出望外,分两次共转账4万元给小杨。
2017年1月,小罗带上户口本从三亚飞往湖北荆州市,1月18日在小杨亲友的见证下两人办了订婚宴,次日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两人从认识到结婚,才见过两次面。
婚后妻子拒绝同房,男子认为她骗婚
领完结婚证,小罗在荆州市住了几天就独自返回三亚,而小杨则留在老家照顾患病的母亲。婚后,小罗与小杨继续分居两地,期间小杨曾两次飞到三亚同小罗短暂见面。
小罗称,两人婚后一直没有过夫妻生活,每当他提出要求,小杨便称自己刚陪母亲做化疗,不适合怀孕拒绝。2017年2月,两人因此大吵一架,小罗认为,小杨是在骗婚。两人因此争执不下,小杨先提出离婚,小罗表示同意,不过他要求小杨将此前自己在她身上花的钱还回来,小杨表示同意。
2017年3月,小罗应小杨的要求前往湖北准备办理离婚手续,但当时小杨没有将答应退还的钱准备好,因此他最终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独自返回三亚。
回到三亚后,小罗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同年4月,警方对小杨进行了询问。几天后,双方向三亚市城郊法院提起诉讼,小杨要求离婚,小罗要求退钱。
小罗称,他先后在小杨身上一共花了18万余元,这些钱是他以结婚目的为由送出的彩礼金,因此要求法院判决小杨退还18万余元。而小杨认为,小罗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给付财物的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她不应承担返还义务。
法院判决:女方退还9万彩礼金
三亚市城郊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为: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院应以支持。”
小罗与小杨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双方现又均同意离婚,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因此,小罗为小杨花费的财产中,属于彩礼的部分,小杨应予退还。
对于彩礼,主要通过以下两个特征进行认定:1.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2.按照某种习俗进行给付。小罗转给小杨用于买车的5万元和买钻戒的4万元时双方以夫妻相称可知,小罗此时已经具有与小杨缔结婚姻关系的主观意愿,其向小杨转账具有与小杨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
其次,婚前买车、买戒指已经成为当前很多地方的结婚习俗,因此可以认定小罗转给小杨的上述款项也是按照习俗给付。综上,小罗转给小杨用于买车的5万元和用于买钻戒的4万元,符合彩礼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为彩礼,小杨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小罗转给小杨用于给小杨母亲购买补品和旅游的1.4万元,属于为取悦对方作出的赠与或者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
至于小罗婚后为小杨进行的花费,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消费或夫妻共同财产,系另一个法律关系,本案不宜处理,当事人可另案进行主张。一审法院判决,小杨应向小罗返还9万元。对此,小杨不服提出上诉。三亚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海南特区报 记者 吴兴
责编|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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