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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行政法考点: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2016年司考行政法考点: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行政法是司法考试卷二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教育网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总结行政法的一些考点,在大家复习之余做些参考,能为大家的备考添砖加瓦。

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本条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种。

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三种情况:

(1)受害的公民本人。受害的公民本人是行政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当然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受继承顺序的限制,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行使请求权的,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逾越行使请求权。关于继承顺序,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指上述继承人之外与死亡的公民具有抚养或者被抚养关系的亲属。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这里所说的“亲属”不仅包括自然血亲,而且包括姻亲,还包括拟制亲属。

(3)受害公民为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法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法人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有两种情况:

(1)受害的法人,即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直接侵害的法人。

(2)受害的法人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关于其他组织的范围和种类,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参考: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诉法解释》。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所谓“其他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其中,合伙企业申请赔偿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申请人;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3)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4)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除司考行政法考点之外,想看更多2016年司法考试的相关知识都可以关注本网站,也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法律教育网”,获得一手司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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