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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捡到钱不还,犯法吗?

“我没有偷,我只是在我的摊摊捡到然后收了起来”“捡到钱,不犯法。”庭审中,被告人董某珍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作出如上辩解。法官反问董某珍什么才算偷,董某珍认为:“偷是去他人的包包或者家里拿才叫偷,我在摊位上捡到不算偷”。这估计不是董某珍一个人的想法。捡到钱不还,犯法吗?

案情回顾:2023年9月23日8时许,董女士去云鹤镇农贸市场买菜,期间将8900元现金遗落在被告人董某珍摊位上,该现金被董某珍藏匿。当董女士发现自己现金遗失后回到董某珍摊位寻找,董某珍声称未看见也未帮助寻找。无奈之下,董女士选择报警。民警到场询问时,董某珍仍矢口否认。后民警查看现场监控后在董某珍摊位后面装有番茄的箱子与纸板的夹层内找到被藏匿的现金8900元。案发后,被盗现金8900元被追回并返还失主,失主董女士表示对被告人董某珍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3年11月2日,鹤庆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和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盗现金已返还失主并获得失主谅解,亦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宣判,被告人董某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听了法官的释法析理,董某珍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说:“我错了,错在不该据为己有!”她还告诉法官,“我奶奶爸爸都是共产党员,身边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如果发生过,自己也不会犯同样的错误。”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拿,这是三岁小孩子都知道的道理。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上的约束,也是法律对我们每个公民的要求。捡到他人钱物拒不归还,轻则被失主起诉,重则构成犯罪。本案就是后者。希望广大群众以身边人身边事为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原标题:《【以案释法】捡到钱不还,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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