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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以案释法】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维权?

近年来,金融机构创新推出多户联保贷款模式,在缓解农民担保难、抵押难的同时也出现了贷款清收困难,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大量涌入法院,送达难、执行难等问题屡屡呈现。为他人借款做担保,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怎么维权?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8日,被告陶某某、吴某某向云南某银行借款并签订了《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300000元,借款期限三年。同时该笔借款有两户人员作为保证担保人,分别为原告李某一及李某二和案外人丁某某及李某三,并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云南某银行向被告陶某某、吴某某发放了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陶某某、吴某某未偿还借款,云南某银行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未果后,遂向保证人催收借款,保证人暨原告李某一、李某二代为偿还了借款本金150000元和利息5231.99元,另外保证人丁某某、李某三代为偿还了借款本金150000元和利息5231.99元,现300000借款本金和利息已经还清。

【法院审理】

新平法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陶某某、吴某某因下落不明,新平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公告期限届满后,新平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作出由被告陶某某、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一、李某二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5232元的判决内容。

【法官说法】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涉金融借款类追偿权纠纷多为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远走他乡“玩消失”,担保人若要避免被强制执行或征信记录受损,必须代借款人清偿全部债务,之后有权向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追偿。法官提醒,在为他人担保时,一定要了解被担保人的经济情况和偿还能力,合理评估自身的担保承受能力,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文字 | 漠沙法庭 许欢

编辑 | 李海燕

一审 | 李玉梅

二审 | 普崇秀

三审 | 潘千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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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强基 以案释法】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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