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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全文)

摘 要: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最早产生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在二次世界大战后,被人们广泛的接受。但该项原则在我国还不是很完善,有待理论和实践上的完善。

关键字: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 现代行政

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赖保护的思想就已经得到了体现。但信赖保护作为行政法的原则为人们普遍接受,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1973年召开的德国法学者大会。此次会议将'行政法上之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议论和重视,进而被明文规定在《德国行政程序法》及其他一些单行法中,信赖保护原则后为立法所接受,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甚至被认为是一项宪法原则。中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至今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造成与此相关的制度极不完善。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

现代福利国家中,国家和人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此为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基本涵义。诚实信用是民事行为中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具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应符合'善意'、'诚实'、'信用'。在诚信的基础上产生信赖保护原则正被用之于行政许可法中成为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政府信守自己的诺言,要求行政活动具有真实性、稳定性和善良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或作出的行为应具有稳定性,不能变化无常,不能溯及既往。

二、我国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对于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信赖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必要性

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乃至建立诚信政府都有着及其重大的意义。

(一)信赖保护原则是建立诚信政府的需要。

现代行政理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政府的角色从管理者变成服务者,服务行政要求政府抛弃治民的观念树立由民做主的观念,政府与公民的地位真正地趋于平等,政府将改进服务质量,高效率的为民服务作为其追求和目的。政府要有效的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得到公民的配合和支持,而这种配合和支持是建立在对政府充分信赖和尊重的基础上的。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信赖政府的某种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害,政府就必须象在私法领域那样遵守诚信原则而给公民适当的补偿。政府权力必须一种可知的,可预测的方式行使,遵守自己的政策,信守自已的诺言,这样相对人才有可能对自己将来的行为进行安排和筹划,整个社会才能有条不紊的维持在良好的秩序当中。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建立诚信政府,切实的履行自己的承诺,保护私人的信赖利益,使公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见性,从而构建诚信社会,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二)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设置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现代行政法试图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间寻求一种平衡。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量的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需要,但为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已而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时,必须对遭受损害的成员以适当的补偿。

(三)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的考虑

行政机关如果出尔反尔,那么他的行为就不具有可预测性,不值得信赖,就会降低公民参加社会活动,行政活动的积极性,更有甚者,就会造成公民与政府的严重对峙,后果就是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这种后果是政府不愿意看到的。相反,如果行政机关能够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就会促进公民积极的参加行政,与政府形成良好的互动,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四、行政信赖原则的实现

我国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法治政府以及和谐社会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对于信赖保护原则,我们不仅要从立法上加强制度构建,而且要从行政、司法方面保障它的真正施行。

首先,要通过立法完善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把信赖保护原则确立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我国行政许可法已把它确立为基本原则,但许可法作为单行法不足以彰显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地位。因此,国家立法应尽快在更高位阶的法律中将信赖保护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尤其要加强行政补偿立法。我国缺乏信赖利益补偿的统一性、原则性和指导性规定,个别单行法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补偿问题的规定在范围和标准上尚不统一,这就使公民在实践中的信赖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因此,加强行政补偿立法应当是我国通过立法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和制度,为建立诚信政府所必须采取的重要措施。

其次,要通过行政执法践行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最终能否切实发挥应有的功能,事实上取决于一国的社会政治状况和法制观念。当前我国正在构建服务型政府,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明确这是一项必须履行的公法义务,将信赖保护原则内化为行政主体的自愿自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程序,促进行政行为程序化。我国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法定程序缺失和适用不当的情况逐渐得到了纠正,但仍然较为普遍。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公平、合理、客观严密的行政执法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公民对政府的信赖。

此外,我们还应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一些涉及信赖保护的案件进入复议程序之后,复议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的,应当进行保护,使争议的问题在复议阶段得以解决,以避免当事人的讼累。

最后,要完善司法保障。司法救济是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也是最重要的途径。一是建立行政判例制度。为了保证信赖保护原则的良好适用,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司法判例进行保障。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法官在审理每一个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案件中,都需要斟酌信赖是否值得保护,衡量公共利益和信赖利益孰轻孰重,这就需要法官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二是要确保其他规范性文件得到有效监督。如何建立起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从而对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能够得到有效监督,不得侵害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通过司法审查,溯及既往或以其他方式损害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将不能生效或失去效力,这就从规范层面解决了相对人的信赖保护问题。

参考文献:

[1]、孙彩凤、王红丽 《论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2] 周佑勇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

[3] 黄学贤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4] 曹华、胡风云 《论信赖保护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实现》

作者简介: 唐晋川,男,1982年5月出生,山西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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