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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判决生效后重复起诉 法院裁定:驳回

原州区法院开城法庭近期审理了一起土地经营权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后,被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简要:李某与丁某系同村村民,因土地权属问题于2023年3月份诉至法院,李某认为丁某将其承包的两块土地占用,要求丁某返还土地。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确认,并作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丁某占用的土地的承包权归李某所有。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的土地发生争议于2019年间就起诉至法院。2019年6月份双方土地交换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某将涉案土地返还给丁某,将丁某的一处宅基地归李某所有,双方相互协助办理相关产权证明。调解后,李某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调解书进行民事监督,该院认为民事调解书合法,未违反自愿原则,不符合受理条件,并作出终结审查决定书,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原州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完毕。承办法官综合涉案土地前后处理经过,认定前诉与本案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本案中,李某基于相同的事实及法律关系,诉请返还已确定并执行完毕的承包地,其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上述民事调解书的调解结果,构成重复起诉,遂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起诉讼是群众维权的合法途径,但行使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禁止重复起诉能使当事人减轻诉累,同时也能防止法院就同一案件重复审理,浪费司法资源,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来源:原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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