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鹏伟
近日,一则《男子猛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涉嫌过失致死被起诉》的报道引起争议。事件发生在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57岁的陈某在偷窃家禽过程中被抓现行,然后逃跑。由于雨天路滑,陈某在与51岁的失主蓝某童抓扯中,摔倒在地死亡。检察机关认为,失主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一说法在网上引发广泛质疑。对此,追人者否认有拉扯行为,当地检方称案件还在审查中。
有人戏言,以后追小偷要看天气了。其实晴天也不能追,万一小偷有心脏病,或者匆忙逃窜中不小心被汽车撞倒呢?照此说,若不能把一个健康的小偷交给警察,小偷就是追不得的了。
扭送小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然而当地检方的则认为,失主需要对扭送过程中的意外负责。追赶、抓扯都可能导致意外,那么为了避免失窃后再受到二次伤害,失主最好的做法就是目送小偷远去了?丢几只鸡鸭是小,把自己追到牢房里麻烦可就大了。
检方认为,失主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预见基于常识,雨天中人们摔倒的概率很大?还是摔倒后受伤甚至死亡的概率很大?所以那不叫预见,叫神算,对于一般人来说太苛刻。照此逻辑,公安部门也难辞其咎,因为他们也应当预见到小偷猖獗会给公民带来财产损失,而失主追赶还可能引发“一人丧命、一人坐牢”的双重悲剧。
诚如律师所言,如果追赶发生在悬崖边和独木桥上,尚可以说失主应当预见到可能的后果,难道在大马路上也不能追?想到操场上追,小偷也得往那儿跑啊。反之,对于偷窃可能引发的失主追赶、路人见义勇为和警察擒获等后果,小偷倒是在作案前就应当预见——故意将自身处于危险境地的人,不该对意外负责吗?
“应当预见”不是筐,不能啥都往里装,更须避免以结果倒推的方式有罪推定。既然失主追赶无错,小偷死亡也不是雨天、追赶、抓扯等要素具备下的大概率事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追赶者具有致伤致死的主观故意,那么小偷的死就只能责任自负。咎由自取虽不好听,但这又能怪谁呢?
福建籍女子在美国持枪击毙一名闯入的劫匪,当地警方说是正当防卫,不指控。如果这名福建的失主因追赶小偷发生意外而坐牢,又会带来怎样的负面效应?也许小偷都会纷纷选择雨天作案了,倘若失主都不敢追,就更不要奢望有人会见义勇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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