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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三)

(四)资金投入不足

长期以来,对水库、输水渠道等工程节水措施比较重视,也有固定的投人渠道。而对以农艺、农机措施为主的田间节水措施则重视不够,投资安排较少。过去投资,偏重于工程,对于非工程节水措施,由于投资理念的限制,缺乏甚至没有资金的保证,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我国节水农业的发展。田间节水是农业节水的薄弱环节,也是重点环节,潜力很大。因此,国家应大幅度增加农艺节水技术投资,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的建设:①根据不同类型地区特点,积极开展国家节水农业示范基地建设;②加强田间集雨灌配套工程设施建设;③大力推广深耕深松、秸秆还田、保护性耕作等节水技术,营造土壤水库;④大力开展以坡耕地治理为重点的农田整治;⑤实施以地力建设为主的土壤培肥工程。

1996-1997年,国家启动了3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建设项目,用于节水灌溉建设的资金约150亿元,其中,由贷款和集体及农民负担的投人占到总资金的68%,各级财政投人只占到32%。“九五”期间全国用于发展节水灌溉的资金约430亿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约130亿元,占30.2%,其余为贷款、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建设资金主要是使用银行贷款,贷款期限短,贴息年限仅一年,加之这种贷款属指导性计划,往往只有额度没有资金,国家没有其他优惠政策,因而贷款落实难度很大。由于我国农民收人水平相对较低,而节水灌溉的效益主要体现在改善生态环境等社会效益方面,要求农民投人太多的资金用于发展节水灌既是不现实的。1998 年以后,国家虽然加大了大型灌区骨干工程节水改造投入力度,中央加地方每年约20亿元,但这个力度仍不够,照此进度,需60年才能完成规划任务目标。因此,从现阶段我国国情来看,除个别节水设施外,国家应该将节水农业建设作为一项公 益基础设施进行投人。

(五)节水农业政策不配套 我国节水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尤其是灌溉水的市场机制不健全,农用水价偏低,不利于节水工作的开展。当前,灌区的农田灌溉水的水价不到水实际成本的1/3。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在水、种、肥这农业生产投入三要素中,种子投人占27%,肥料占34%,而灌溉用水只占7%~9%。在一些引河灌区,水费支出仅占平均纯收人的2.1%。由于水价太低,导致农民不爱惜水,不舍得在购买节水灌溉设备上花钱;由于水价太低,灌溉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人不敷出,反而鼓励农民多用水;由于水价太低,水利工程难以维修更新,工程老化失修、带病运行,效益日趋下降。此外,在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和灌溉服务体系的建设方面,也远远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从法律、法规上对农业节水做出严格规定。我国北方一些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与以色列相当,以色列的法律对用水、节水规定的十分具体、非常严格。我们还没有节水的法律,《水法》中只有号召性的一般规定。在资源性缺水地区,如果不建立世界上最严格的节水法律法规,采用最精细的用水技术,让很少的水产生最佳经济效益,支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节水就不可能有大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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