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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

control.blog.sina.com.cn           2019-03-2621:24

事情并没有结束,而且,很具有戏剧性:

我于九月五日接到松江区法院执行庭姓关的法官电话,要我到法院见他,我走进法院执行 庭,他交给我一份已经打印好的公文,上面是对我的执行令,并且,恶狠狠地说,“你有什么不公和冤屈就给发园区说吧,我们这里是对你的执行,我们按公办事。”给我的初步印象,他的说话形态就像刚才部队上下来的退伍军官。

我笑吟吟的递上上海二中院的终审判决,也不愿意与他反生争执。反正人家是公家人。只是信息迟滞了而已。

他看到文件,大声的抱怨道:“你怎么不早告诉我?我昨天刚刚在网上操作完成对你的追讨。”

他翻看着终审判决,突然发现了一个重大漏洞:“这里,法院判决将Chen的60%交换给你, 加上你的10%,你才是70%的股权。”

我说,“那--,还不够吗?至少,你的委托人,或者申请人Chen已经失去了法院执行申请人的资格了,不是吗?那个黄就是受Chen的委托前来办理申请执行的,对吧?”

他说,“那不管,黄是持有上海安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前来申请的,你有公章吗?” 我说,“你现在知道,从现在开始,这个委托已经无效了。同时,我具有大多数的股权

70%.”

他说, “不是的,我查看了你们公司的公司章程,只有超过85%的股份决议,方可改变公司决定”,我估计是黄说的。我又愕然,“你怎么知道的?”尽管如此,他好像对Chen的官司打输了耿耿于怀。他说,“她们还有上诉权!你能保证你能赢吗?”。

我说,“迟啦!你看清楚,这是终审!”

他说,“安亚公司还有30%的股份在其他股东的手里,你还是具有向安亚公司返还抽逃资金的义务。你除非拿出安亚公司的公章来提出撤销申请。要知道,我们已经查封了你的房子。你跑不了!”

其实,他忽悠我了,后来我才知道,他们再申诉或者不服判决都不会影响终审判决。就算他们告到高级人民法院,得到的文件名字叫“裁定”。

我坐在他的对面,在《限制出境令》;《追讨令》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这种法律手续,不会因为你不签字而改变的。《追讨令》上说,是因为我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莫名其妙)。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将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并,不准被执行人杨晓杰持普通护照出境。
后来,我到工商部门查看安亚公司的档案,查找了安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果然发现,在2017年8月13号,也就是,终审判决下达的前两天,由黄受Chen委托,更改了公司的章程,由原来的51%;更改为85%,介中的考量,可以想象到黄的心机。也显示出,将来的30%股权的争夺,将是一场更加严峻的考验。

同时,在网上,马上就有专业律师对这个裁定做了驳斥,也可见黄和关在情急之下不顾法律常识而只是做出泄愤的表态。请见如下评述:

裁判概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单方成为公司股东并在公司增资过程中出现抽逃出资行为,若无证据证明该抽逃出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对该抽逃出资款项的返还不承担责任,即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摘要:                                                                         

1、杨晓杰与李熠系夫妻关系,2010年之后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晓杰成为安亚公司股东,后被查明杨晓杰在该公司增资过程中存有抽逃出资行为。

3、安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杨晓杰与李熠共同返还抽逃出资款项及利息。争议焦点:

杨晓杰因抽逃出资所承担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观点:

杨晓杰因抽逃出资所承担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李熠无需承担共同责任。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杨晓杰对安亚公司股东抽逃出资490万元承担返还义务,并赔偿利息损失,但该抽逃出资并无证据表明由杨晓杰实际领取,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抽逃出资实际是安亚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杨晓杰和李熠并未承诺过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出资。所以安亚公司主张李熠承担共同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17)沪01民终442号
相关法条: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务分析:

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务中有观点认为,抽逃出资属于违法活动,该活动属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中“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所负债务”中“等”所涵盖的范围,因此可直接认定该类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本文援引判决认为该情形下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不能依据上述规定当然认定非共同债务,因为上述规定中“等”所涵盖的行为仅包括与赌博、吸毒具有同质性的违法行为,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引发债务均可当然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审判中应当判断1、该抽逃出资所抽逃的资金是否被实际领取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或2、夫妻承诺过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出资;如果不存在此情形,才可认定为单方债务。该认定标准完全符合判决后颁布的法释〔2018〕2号司法解释精神。

我和甄律师讨论了当前的情况,我们还是做出了一个具有瑕疵的决定,我们起草了一封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且,在具有多数股东决议的声明中宣布:鉴于经法院认定Chen已经被剥夺了60%的股份,已经不是我安亚公司的人员,所以罢免Chen的董事长的职务。我到外面找了一个刻公章的摊子,花了150元刻了一个安亚公司的公章,反正今后我也得用这个章子。今天看来,这个决定是有瑕疵的。

我第二次将准备好的文件盖上我们的公章,拿给了松江区法院的执行庭关法官,他对我的公章大为不满,说,要找黄来核实。叫我到时必须来对质。我笑一笑拒绝了。他跳着脚大骂,说要报案,要交上海的803重案组来侦破。你要负法律责任!!我没有理他,摔门而出。你法院不是公安局,破案又不是你的事,你报案吧!

后来,我在网上看到了如下的判决,这个黄和关法官真的都疯啦!

《上海安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杨晓杰股东出资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发布日期:2017-11-03

相关公司:上海安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执274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安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Chen,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晓杰,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安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杰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65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给付义务,原告上海安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45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7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诉讼费16,500元。

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51,400元。至期,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本案原审中查封两被执行人杨晓杰名下位于松江区新桥镇明华路XXX弄XXX号全幢房屋,查封期限至2019年3月24日。因上述房屋系被执行人杨晓杰和案外人李X、杨XX共同共有,故本院暂不能对上述房屋启动评估拍卖措施。同时本院通过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的账户,但是无存款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杨晓杰采取限制出境和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的措施。另,经本院通知被执行人杨晓杰到庭,其向本院提交了盖有申请执行人公司印鉴的撤回执行申请书及相应证据,经出示给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该申请书上的申请执行人印鉴系伪造,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除此之外,经本院集中查询,未在本市辖区发现被执行人公司的银行存款、股票、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上述执行情况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查封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系与案外人共同共有而暂不能启动评估拍卖措施。虽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可供执行。同时因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提交撤回申请执行书上的印鉴真伪问题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此案件须等待公安机关侦查结果。除此以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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