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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支付社团会费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答:《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第一条规定,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第二条规定,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 )第一条规定,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四川国税答复: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属于上述范围的党派、社团收取的党费、会费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社会团体会费是非应税收入应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不应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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