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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丨2017中级实务笔记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2)

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

一、金融资产6%长期股权投资20%(权益法)(追加投资)

准则原文:(先卖后买)

投资企业对原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增加,使其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转按权益法核算的:


1.应在转换日,按照原股权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得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原股权投资于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先卖后买)


3.在此基础上,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获得被投资单位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

(1)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长期股权投资30%(权益法)金融资产5%(减少投资)

  

1.准则原文:(先卖后买)

投资企业原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对其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再能对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于失去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对剩余股权进行会计处理。

(1)对剩余股权在改按公允价值计量时,公允价值与其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取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3)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2.账务处理

①确认有关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可借可贷)

         ——其他权益变动(可借可贷)

——其他综合收益(可借可贷)

投资收益(可借可贷)

②剩余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可借可贷)

       ——其他权益变动(可借可贷)

——其他综合收益(可借可贷)

      投资收益(可借可贷)

同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或反向

知识点五、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减资,追溯调整)

准则原文: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2008.1.2购买60%股权(控制),成本法,2009.5.2出售40%,改为权益法,剩余股权比例20%(重大影响)


1.终止确认出售的部分(40%的部分)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可借可贷)


2.考虑剩余部分的相关情况(剩余20%的部分)

①原投资时点:剩余20%的部分(2008.1.2)的有利或不利差额

A.不利差额:不调整

B.有利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特别提示】

若处置日与原投资交易日在同一会计年度,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②考虑原投资时点(2008.1.2)至处置当日(2009.5.2)的净资产引起的变动 

A.净利润或净亏损引起的差额(当年净利润应当扣除宣告发放的股利★★)

Ⅰ.2008.1.2-2008.12.31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Ⅱ.2009.1.1-2009.5.2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特别提示】

调整留存收益和投资收益时,应自被投资方实现的净损益中扣除已发放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B.除净损益、利润分配以外的权益变动引起的(不区分年份)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其他综合收益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注意科目变化)


知识点六、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的特殊情况(被动稀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2015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布)


准则原文: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


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好坏相抵)(剩余后的股权×增资扩股的部分-应结转的长股价值)(视为卖股权未收到对价)

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追溯调整)

 

知识点七、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金融资产(减资所致)


准则原文: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也不能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2.处置后的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知识点八、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多次交易、分步实现企业合并)


一、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应当判断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多次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倩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如:资产剥离上市)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一)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

取得控制权日,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跨界,暂不处理)

1.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的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含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誉)


2.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的处理。

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例如:

借: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日的所权×总比例) 

贷: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

   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股本等(本次支付额、账面价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贷差)


3.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4.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当期损益。

其中:

(1)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根据本准则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按比例结转;

(2)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全部结转。


(二)属于“一揽子交易”的

合并方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二、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第一次投资没有达到50%以上)


知识点九、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属于一揽子交易)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如果上述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在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

账务处理:

1.丧失控制权前的出售股权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综合收益


2.丧失控制权时的出售股权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知识点十、共同经营


一、共同经营的判断

合营安排的分类


【特别提示】

在实务中,主体可以从合营安排是否通过单独主体达成为起点,判断一项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

(一)单独主体


(二)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1种情况)(利用自有设备:A生产甲配件、B生产乙配件、C负责组装)

当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

 

(三)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2种情况)

总原则:如果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该合营安排可能是共同经营也可能是合营企业。

【特别提示】

应当注意的是,不能仅凭合营方对合营安排提供债务担保即将其视为合营方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合营方承担向合营安排支付认缴出资义务的,不视为合营方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


二、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被称为“合营方”;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被称为“非合营方”。

(一)合营方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1.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A生产甲配件、B生产乙配件,C组装后,进行销售)

(1)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3)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4)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5)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2.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者出售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类似于顺流交易)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共同经营将相关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相关资产消耗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共同经营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应当仅确认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利得或损失。

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损失准则”)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

  

3.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类似于逆流交易)

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合营方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不应当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该合营方应享有的部分。即,此时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

  

4.合营方取得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的会计处理(类似于顺流交易)

合营方取得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且该共同经营构成业务时,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等相关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可以理解为购买企业,确认商誉)

合营方增加其持有的一项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时,如果合营方对该共同经营仍然是共同控制,则合营方之前持有的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不应按照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A、B共同设立安排C,甲将B在C的利益份额全部购买,则C不应该重新计量)

  

(二)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原则

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非合营方),如果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比照合营方进行会计处理。 

否则,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利益份额进行会计处理。例如:

1.如果该参与方对于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并且具有重大影响,则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如果该参与方对于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并且无重大影响,则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向共同经营投出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以及取得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的,则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及企业合并等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本章结束END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存货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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