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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全书极简汇总——第二十章 每股收益



第二十章  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1、概念

基本每股收益是: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的每股收益。


2、分母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

+ 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

- 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3、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和时间

(1)一般情况:股票发行日

(2)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普通股

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

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与分子净利润口径相一致,发行的普通股对价,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即1月1日)就已发行在外。

(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行股票股利:需要在计算股数基础上,乘以转股、配股比例(没有时间权重因素)


二、稀释每股收益


1、概念

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定企业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 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分子和分母调整因素的影响。

如果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减少每股收益,表明具有稀释性。
如果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增加每股收益,或降低每股亏损,表明该潜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而是具有反稀释性,在计算每股收益时,不应予以考虑。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3、分子的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潜在普通股一旦假定转换成普通股,与之相关的利息等费用将不再发生,原本已从企业利润中扣除的费用应当加回来,从而增加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例如,实行利润分享计划的企业,假定潜在普通股转换成发行在外普通股,相关利息费用的减少将导致企业利润的增加,进而导致职工利润分享计划相关费用的增加(更多分享)

注:还有上述两项内容,对所得税的影响


4、分母的调整

(1)分母构成:

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而增加的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2)以前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假设在当期期初(1月1日)转换为普通股。

(3)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

(4)当期被注销、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计入。

(5)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三、稀释每股权益核算


1、可转换公司债券

(1)基本每股收益;

(2)可转换公司债券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

(3)增加的净利润【负债成分的利息费用】;

(4)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

(5)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断是否具有稀释性;

(6)稀释每股收益。


2、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行权价格 低于 市场价格:

盈利企业:稀释性; 亏损企业:反稀释性。

分子净利润金额:一般无需调整

分母股数: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 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 ×(1- 行权价格÷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3、回购股份的合同

行权价格 低于 市场价格:

盈利企业:稀释性; 亏损企业:反稀释性。

分子净利润金额:一般无需调整

分母股数: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 拟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回购价格÷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1)


4、多项潜在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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