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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填表说明系列(十二)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的纳税人填报。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应该说,国家税务总局近期的文件,让人感觉莫名其妙。财税〔2012〕48号写得很明白,“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其后,并没有任何财政部、税务总局或国务院的文件给予这份文件延长执行期间,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7)41号又发了一份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虽然两份文件除了文号与执行期间不同外,连标题都是相同的,但是,毕竟,财税〔2012〕48号不适用于2017年了。)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金额。

 

2.第2行“减: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金额。

 

3.第3行“二、本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第1-2行的余额。

 

4.第4行“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5.第5行“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6.第6行“四、本企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第4×5行的金额。

 

7.第7行“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3-6行的余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0。

 

8.第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金额。

 

9.第9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若第3行>第6行,填0;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6-3行与第8行的孰小值。

 

10.第10行“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应≤第3行与第6行的孰小值。

 

11.第11行“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2.第12行“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3-6+10-11行的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10-11-9行的金额。

 

13.第13行“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7+8-9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6行=第4×5行。

3.若第3>6行,第7行=第3-6行;若第3≤6行,第7行=0。

4.若第3>6行,第9行=0;若第3≤6行,第9行=第8行与第6-3行的孰小值。

5.若第3>6行,第12行=2+3-6+10-11行;若第3≤6行,第12行=第2-9+10-11行。

6.第13行=第7+8-9行。

 

(二)表间关系

 

若第12行≥0,第12行=表A105000第16行第3列;若第12行<0,第12行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16行第3列。

【1、  我真是服了税务总局的一些人了,这是填表说明啊,真是不负责任啊。 

 2、  此段说明文字有误,结合A105000表填表说明,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本段文字应为若第12行≥0,第12行=表A105000第16行第3列;若第12行<0,第12行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16行第4列”


 3、“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11日起至202012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1


5、“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


6、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31号)


7、“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

8、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9、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11日至20171231日期间,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继续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680号 (这个,是拉仇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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