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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系列(1)

利息支出扣除基本原则

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也要符合《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基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遵循以下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受益期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

借款基本分类

1、根据借贷双方是否构成关联方,分为关联方借款和非关联方借款。

2、根据借款对象将借款分为向金融企业借款和非金融企业借款。

3、根据还本付息方式将借款分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等

4、根据借款利息是否需要资本化分为费用化利息支出和资本化利息支出。

5、根据借款国别不同分为向国内借款和向国外借款。

6、根据借款是否与生产经营相关分为相关借款和无关借款。

7、根据借款的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借款和外币借款。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4、《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6、《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4号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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