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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信计要丨新收入准则下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3)

五、知识产权许可


知识产权许可确立了客户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享有的权利,可能包括软件及技术的许可;电影、音乐及其他媒体和娱乐形式的许可;特许经营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许可等等。


除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外,企业还可能承诺向客户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务。此类承诺可能是合同中明确列示的,也可能是企业的商业惯例、已公布的政策或特定声明中所隐含的。因此,企业应当评估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即是否可明确区分。


如果知识产权许可不是可明确区分的,企业应当将其与合同中其他的商品或服务合并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例如,构成有形商品的组成部分并且是该商品正常使用所不可缺少的知识产权许可,或是客户仅在同时使用相关服务时才能获益的许可证(如软件使用许可需要配合相应的维护和升级服务)。


如果知识产权许可是可明确区分的,则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授予许可的性质是向客户提供获取企业知识产权的权利:

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即该项知识产权是“动态”的)。

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或服务(即该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需要考虑其商业惯例、已公布的政策或特定声明以判断客户是否能够合理预期其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此外,如果企业与客户之间存在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共享经济利益,则也可能表明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该活动。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即向客户提供获取企业知识产权的权利)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应当将授予客户知识产权许可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选择一种适当的方法计量其履约进度确认相关收入。


无法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企业应当将授予客户知识产权许可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其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时点,客户即能够主导该许可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收入确认的时点不应早于客户能够使用该许可并从中获益的时点。例如,企业向客户授予某软件的许可,客户需要密码才能使用该软件,如果许可期间的开始时点早于企业向客户提供密码的时点,则企业不应在许可期间开始时确认收入,而应在向客户提供密码时确认收入。


企业在判断其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时,不应考虑下列因素:

时间、地域或使用方面的限制。这些限制仅界定了已承诺的许可的属性,而非企业是在某一时点还是一段时间内履行其履约义务。

企业就其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专利及将防止专利的未经授权使用所提供的保证。保护专利权的承诺并非履约义务,因为保护专利的行动保护了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并就所转让的许可符合合同中承诺的许可规格向客户提供保证。



示例3

甲公司与客户订立一份合同,向客户授予特许经营权,并在10年内向客户提供使用甲公司商标和出售甲公司产品的权利。在此期间内,甲公司将从事一些既定的商业活动,包括分析消费者不断改变的偏好、进行产品改良以及开展市场营销等活动。此类活动将影响特许经营品牌。


本例中,客户能够合理预期甲公司将从事对特许经营品牌有重大影响的活动,该活动将对客户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同时该活动在发生时并不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因此,甲公司承诺的性质是向客户提供在整个许可有效期内按照许可的当前形式获得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示例4

甲公司为一家唱片公司,其向客户授予某一张贝多芬交响乐唱片的许可,许可有效期为两年。客户可以在所有商业渠道使用该交响乐唱片,包括电视、广播和网络广告。甲公司因提供许可而每月收取100,000元。该合同不可撤销。


本例中,甲公司没有改变唱片的任何合同义务或隐含义务,客户并未合理预期甲公司从事对该唱片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因此甲公司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性质是向客户提供其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鉴于甲公司履约与客户支付款项之间的间隔较长,甲公司需要考虑合同中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

企业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


六、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回购的商品可以是原先向客户出售的商品、或是与该商品几乎相同的商品,也可以是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另一项商品。售后回购协议通常存在以下三种类型:

企业有义务回购该商品,客户有义务向企业出售该商品(远期合同)。

企业享有回购该商品的权利,但没有义务必须回购该商品(企业的看涨期权)。

客户享有向企业出售该商品的权利,即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该商品的义务(客户的看跌期权)。


前两种类型的售后回购安排(远期合同和看涨期权)中,客户有义务向企业返还或随时准备向企业返还该商品,因而客户无法用尽或消耗整个商品。此外,除按照售后回购协议向企业出售该商品外,客户不能将该商品出售给其他方。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了限制,这表明客户并未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因此,企业向客户出售商品时不应确认收入,而是应当判断该交易是作为租赁交易还是融资交易。


企业应当比较回购价格与原售价,同时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如果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企业应当将该售后回购交易作为租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企业应当将该交易视为融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即交付给客户的商品不应终止确认,同时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内确认为利息费用。对于看涨期权类型的安排,如果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则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在第三种类型(客户的看跌期权)的安排中,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时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看跌期权的重大经济动因。例如,如果回购价格预期将显著超过该商品在回购日的市场价值,则可能表明客户具有行使该看跌期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在这种情况下,客户虽然没有义务必须行使其看跌期权,但其具有行使权利的重大经济动因则意味着如果其不行使这一权利将很可能会发生损失,这表明期权的存在有效地限制了客户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能力。因此,客户并未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企业在向客户销售商品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客户不具有行使看跌期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则表明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示例5

甲公司为一家工业设备生产商,其与客户签订合同出售一台设备,合同价格为750,000元。合同同时约定,客户可以在取得设备的两年后以4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假设该设备两年后的预计公允价值为475,000元,回购义务的现值为400,000元,该设备的生产成本为500,000元。


合同开始时,甲公司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其权利的重大经济动因。由于该设备的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并且低于其在回购日的预计市场价值,甲公司认为客户不具有行使其权利的重大经济动因,因此将该交易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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