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企业向客户预收的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款项,赋予客户一项在未来取得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并使企业承担了随时准备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因此企业应当将预收的款项确认为一项合同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终止确认该合同负债并确认收入。然而,某些情况下客户支付了不予退回的预付款,但并不会行使其在将来取得商品或服务的全部合同权利。例如,对于各类预付卡客户可能会放弃最后剩余的部分余额、客户可能放弃其累积的里程等等。
如果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则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即按照已转让的商品或服务与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比例)。如果企业预期无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则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的情况下,才能将客户未行使的权利相关的金额确认为收入。
企业在确定其预期是否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时,应当考虑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包括对可变对价估计的限制)。
示例6
甲公司为一家职业足球俱乐部,其向球迷出售赛季套票。套票单价为8,000元,除可以观看第一个赛季的全部比赛外,还可以在购买第二个至第五个赛季套票时享受25%的折扣。该折扣只有在连续购买时才可以享受,即如果球迷在某一赛季未购买套票,则其在接下来的赛季购买套票时将不能享受25%的折扣。
假设该额外购买选择权属于一项实质性权利,甲公司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确定该选择权应分摊交易价格3,000元。甲公司共出售了10,000张套票,收取款项80,000,000元,其中第一个赛季套票的交易价格50,000,000元,额外购买选择权的交易价格为30,000,000元。如果每一名购买套票的球迷均选择连续购买后续四个赛季的套票,则30,000,000元将在后续四个赛季平均确认为收入(即每年确认收入7,500,000元,折合每人750元)
甲公司根据其历史经验估计每年将有10%的球迷不会续购套票,即60%的球迷将在后续四个赛季连续购买套票。甲公司对于客户未行使的权利计算如下:
因此,甲公司在第一个赛季确认其预期有权获得的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为4,812,500元。
第二个赛季开始时,套票的单价上涨为5,500元。10,000名球迷中有800名没有购买第二个赛季的套票,因而放弃了后续享有25%折扣的权利。9,200名球迷以25%的折扣购买了第二个赛季的套票,即每人4,125元(5,500-5,500×25%)。
因此,甲公司在第二个赛季将客户行使的权利6,900,000元(750×9,200)、以及球迷续购套票的款项37,950,000元(4,125×9,200)确认为收入。同时,将第一个赛季过多估计的客户未行使的权利600,000元(750×4×200)冲减收入。
八、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某些情况下,企业在合同开始时或是接近合同开始时会向客户收取一笔无需退回的初始费。此类初始费可能包括俱乐部成员合同中的入会费、电信合同中的开通费、某些服务合同中的准备费用或是某些供货合同中的先期费用。
为识别此类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多数情况下,尽管初始费与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必须在合同开始时或接近合同开始时开展的活动相关,但这些活动本身并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相反地,客户支付的初始费实质上是针对未来企业将要转让的商品或服务的预付款,因此企业应当在未来转让商品或服务时将初始费确认为收入。
如果无需退回的初始费是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则企业应当按照前文所述的“五步法”判断是否将该商品或服务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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