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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票面的6个记载事项

由于汇票是文义证券,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汇票记载为依据,票据当事人不能以任何票据上记载文义之外的事实和理由对票据文义加以解释、补充或变更。

为避免票据当事人各方对票据文义的理解和判断各不相同,进而避免因此引发票据纠纷,各国对汇票的出票记载事项均采取法定主义,即汇票上记载事项,因为以《票据法》规定为准,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

绝对应该记载事项


出票人因欠缺绝对应该记载事项,而对持票人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句话说,出票时如缺少绝对应该记载事项之一的,该汇票无效。

绝对应该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的签章。其中1.2.事项在实践中已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事先统一印制在汇票上相应位置,出票人签发票据时,不必另行记载票据文句,只要根据需要正确选择票据凭证,记载其他事项即可。3.7.事项需要出票人在出票时自己填写,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金额必须以货币表示,且必须明确具体。汇票金额经过涂改或汇票上中文大写的金额与数码记载的金额不一致也会导致汇票无效。


2.付款人与收款人的记载必须真实。付款人或收款人如为杜撰之人、已死之人、已被注销或破产之人,则该汇票为无效。收款人名称一经记载即不能更改,否则汇票无效。

3.出票日期仅指票据上记载的签发票据的日期与实际发生出票行为的日期并不一定一致。出票日期的年、月、日不齐全,或记载的出票日期晚于汇票到期日、记载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票日期且互相矛盾,或记载的出票日期年、月、日实际并不存在,都将导致汇票无效。

4.汇票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相对应该记载事项


相对应该记载事项,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其中付款日期,又称汇票到期日,是汇票权利人行使权利,汇票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日期,也即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它是确定票据付款义务履行时间的法律依据,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是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地域,是确定支付的货币种类、请求付款或拒绝证书作成地、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出票地是出票人在汇票上形成记载的出票区域。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或出票地,则付款人或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和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包括:1.不得转让文句。不得转让文句是出票人在汇票上所做的旨在禁止票据背书转让的特别记载事项。如果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文句,则该汇票就丧失了流动性,如果再转让,就不发生《票据法》上转让的效力。  

2.支付货币种类的约定。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有约定的,按汇票上记载的约定币种进行支付;如无明确约定,一般以人民币支付为原则。

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这类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在符合其他法律规定时能产生其他法律效力。较常见的有关延迟支付票款时违约金的约定、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记载交易双方的交易协议号码等。

记载本身无效、在《票据法》上视为无记载事项


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免除担保承兑”、“免除担保付款”字样就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使汇票无效的记载事项


记载支付汇票金额的条件、记载不确定的支付金额等,会导致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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