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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信计要 | 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主要变化解读之四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修订)》主要变化解读(之二)

上半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此外,鉴于上述修订,相应的列报和披露要求也随之发生变化。

上述四项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实施时间如下:

1.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

2.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

3.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

4.鼓励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提前施行。

我们将通过若干期《谨信计要》对新发布的各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变化进行解读。本期《谨信计要》主要讨论套期会计在确认和计量方面的主要变化、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等相关问题。

(一)
套期会计相关的确认和计量的主要变化

(一)被套期项目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本次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修订)》(以下简称新CAS24)保留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现行CAS24)中对于套期会计的三种分类,即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以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无论是现行CAS24还是新CAS24,运用套期会计的目标都是将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对净损益的影响计入同一会计期间,因此,新CAS24下三种套期会计的处理原则和方式和现行CAS24是基本一致的,只是在一些特定方面做了修订。

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中,唯一的变化源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订)》(以下简称新CAS22)对于金融资产分类的变化。新CAS22对于按照一般原则必须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提供了一个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选择权。该类资产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处置时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直接转入留存收益(不同于现行准则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因此,该类资产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不会对任何期间的净利润产生影响。鉴于此类金融资产的特定计量规则,当企业将该类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作为公允价值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时,该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相应地,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事实上,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风险对冲效果最终是反映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规定仅仅适用于被套期项目是按照新CAS22第十九条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如果被套期项目是按照金融资产分类一般原则(即新CAS22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仍然按照普通的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即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相应地,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计入当期损益。

套期会计相关的确认和计量的主要变化

(二)套期关系再平衡的会计处理

如上期谨信计要所述,新CAS24取消了现行CAS24中关于套期有效性必须始终维持在80%到125%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是要求企业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对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进行评估时,如果发现初始设定的套期比率在当前情况下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应当对初始设定的套期比率进行调整。这种调整称之为套期关系再平衡。

新CAS24所称的套期关系再平衡,是指对已经存在的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调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企业对套期关系作出再平衡前,应先确定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套期关系再平衡可能会导致企业增加或减少指定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企业增加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增加部分自指定增加之日起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进行处理;企业减少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减少部分自指定减少之日起不再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作为套期关系终止处理。

示例1.1

沿用上期谨信计要中的示例3.5:企业有780万港币的外汇风险敞口,拟建立美元期货头寸来对冲港币风险敞口。假设当时的美元与港币的盯住汇率为1:7.8,则企业初始建立了100万的美元期货头寸,以实现较好的对冲效果。套期开始后,如果港币和美元之间的实际汇率只是发生微小的波动,例如始终在1:7.8上下波动(1:7.75或1:7.85),则此时虽然会产生套期无效部分,但是该无效部分是暂时且不重大的,并不表明780万港币的被套期项目和100万美元的套期工具之间的套期比率不再适当。因此,企业无需对套期比率进行调整。

如果港币和美元的盯住汇率被香港政府调整为1:7.2,则产生的套期无效部分是非暂时且重大的,原先设定的套期比率将不再适当。此时,只要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并未改变,就可以通过调整被套期项目或者套期工具的数量,使得套期比率重新符合有效性的要求。

在调整(再平衡)之前,企业首先应当将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量至调整当日,并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属于套期无效部分的相关利得或损失也自然计入当期损益。

本例中,企业进行再平衡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方式1:将被套期项目减少60万港币,使得被套期项目金额减少为720万港币,和100万美元套期工具形成较好的对冲效果。减少的60万港币将不再进行套期会计处理,而按照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方式2:将套期工具增加8.3万美元,使得套期工具的金额增加至108.3万美元,和780万港币的被套期项目形成较好的对冲效果。增加的8.3万美元作为套期工具的一部分进行处理。

进行再平衡后,套期关系得以继续维持,企业可以继续进行套期会计处理。

(三)被套期项目为净风险敞口的特别规定

新CAS24允许企业将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特别是在公允价值套期的情形下,企业可以将任何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而在现金流量套期的情形下,企业仅仅可以将外汇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当以风险净敞口为被套期项目时,其套期会计处理和非净敞口作为被套期项目是一致的,只是在净敞口套期下,当被套期风险影响利润表不同列报项目时,企业应当将相关套期利得或损失单独列报,不应当影响利润表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损益列报项目金额(如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

示例1.2

企业有一项金额为100万美元销售的预期交易,又有一项金额为20万美元管理费用的预期支出,企业预计两项交易将会在比较接近的时间内发生。上述两项预期交易构成了80万美元的外汇风险净敞口,根据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企业签订了80万美元的远期外汇合约(卖出美元)进行套期保值,并采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

在两项预期交易均未发生时,80万美元的远期合约的公允价值变动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将会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当相关被套期风险敞口影响净损益时(例如,当100万美元销售发生时,外汇风险敞口将影响营业收入项目,当20万美元管理费用发生时,外汇风险敞口将影响管理费用)。企业需要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但是,由于是净风险敞口作为被套期项目,企业不应将该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分别转入营业收入和管理费用,而应当转入一个单独的项目(比如:套期损益)。营业收入与管理费用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净影响,将反映套期净损益。

不过,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公允价值套期,涉及调整被套期各组成项目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对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做相应的调整。

示例1.3

企业有一项数量为100吨商品采购的确定承诺(确定承诺是指已签订协议并锁定价格和数量),又有一项数量为20吨商品销售的确定承诺,上述两项确定承诺将在比较接近的时间发生,构成了80吨的风险净敞口,根据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企业签订了80吨的期货合约(做空)进行套期,并采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进行确认的确定承诺,套期开始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两项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计量。假定该商品的市价每吨上升1000元,导致100吨采购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上升了10万(因协议已签订企业将以低于市价购入该商品),而20吨销售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则下降了2万(因协议已签订企业将以低于市价售出该商品)。企业需要将两项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变动分别确认为其他流动资产(借记其他流动资产10万,贷记套期损益10万)和其他流动负债(借记套期损益2万,贷记其他流动负债2万),而不是将两项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净变动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即借记其他流动资产8万,贷记套期损益8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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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会计相关的确认和计量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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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远期要素和外汇基差的会计处理

如上期谨信计要所述,企业将远期合同作为套期工具时,其能够用来对冲被套期风险的仅仅是其中的即期价格部分(即期要素),而利息部分(远期要素)是无助于对冲套期风险的,但是企业在结算远期合同时必须为其中的利息支付代价(换言之,远期价格是包含远期要素在内的),因此,如果可以将即期要素单独指定为套期工具,将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对冲效果更加明显。

当企业将远期合同的即期要素和远期要素分拆,仅仅就即期要素的变动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时,现行CAS24要求将远期要素(即利息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鉴于与期权时间价值相同的考虑,新CAS24对远期要素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修订。当企业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开,仅仅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可以按照与前述期权时间价值相同的处理方式对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进行会计处理。 

同理,新CAS24还允许将金融工具中的外汇基差分拆出来,将不包含外汇基差的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企业也可以按照与前述期权时间价值相同的处理方式对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进行会计处理。

(六)所涉及的新旧准则相关条款比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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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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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通常会利用信用衍生工具(例如信用违约掉期等),对其承担的信用风险进行对冲。然而,通常情况下对冲信用风险的套期保值活动很难符合套期会计的要求。因为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中属于信用风险影响的部分很难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鉴于以上原因,新CAS24专门针对利用信用衍生工具进行的信用风险套期保值活动,单独规定了一项特别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CAS24的规定,企业使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信用衍生工具管理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信用风险敞口时,可以在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时,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并同时作出书面记录,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敞口的主体(如借款人或贷款承诺持有人)与信用衍生工具涉及的主体相一致; 

(二)金融工具的偿付级次与根据信用衍生工具条款须交付的工具的偿付级次相一致。

上述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的,企业应当在指定时将其账面价值(如有)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该金融工具是按照新CAS22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已行使或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不再通过信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企业应当对上述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终止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但是,如果不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金融工具仍旧符合新CAS22关于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的条件的,则无需终止指定。

当企业对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终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时,该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在终止时的公允价值应当作为其新的账面价值。同时,企业应当采用与该金融工具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之前相同的方法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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