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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弥补

2月份,大部分企业尚处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也就是说,此时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日前,接到部分企业会计来电咨询“亏损弥补”的问题,因此以记之,供参考。

亏损弥补的概念

亏损弥补的概念,有会计慨念与税法慨念之分。

会计上亏损弥补,是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即: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企业上年的净利润为负(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数),本年的税后净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来计提公积金、公益金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税法上亏损弥补,出自《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由此可见,会计上的亏损弥补,是针对会计利润而言,而税法上的亏损弥补,是针对应纳税所得额而言,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亏损弥补的时间要求

(一)会计规定

会计准则没有对亏损弥补作时间上的限定,因为在会计核算上,亏损也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亏损与盈利一样,最终都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通过下列会计处理,减少企业累积留存收益或增加企业累积亏损。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企业发生的年度净利润,通过下列会计处理,增加企业累积留存收益,形成未分配利润;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累积亏损,当年净利润就可通过这样的会计处理减少企业累积亏损,即自动完成亏损弥补的过程,无需就亏损弥补再另作会计处理。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二)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计算清算所得时可以依法弥补亏损。

5.《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6.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三)差异分析

会计没有亏损弥补的期限设定。

税法一般性规定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限为5年,一般情况下是发生亏损后的连续5个纳税年度。同时,税法对新办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损失、政策性搬迁期间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期限等情况给予了特殊规定,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性原则。

亏损弥补的范围界定

(一)会计规定

会计上,只要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核算的、体现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方余额的累计亏损,均可以通过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自行弥补。

(二)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三)差异分析

会计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经营成果时,需要划分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并按照不同的会计科目归集到企业净利润中来,亏损弥补是企业利润分配和结转的一个自然过程。企业对经营成果的核算,注重的是“质量”的判断,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决策的有用性。

税法规定可以弥补的亏损,要区分境内与境外所得的界限,强调不同纳税年度,以及弥补期限是否连续等,体现税法的严谨性,维护税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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