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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治理对策

作者:蒋培 胡榕

摘 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是当前应对农村垃圾围村、垃圾围坝等问题的重要手段。从全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整体情况来看,当前仍处在探索起步阶段,大部分农村尚未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机制。对已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村庄来说,当前依然存在着形式化严重、分类标准不适用、分类机制不健全、分类设施不到位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治理理念错位、分类手段错误、分类主体缺失等因素影响着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正常有序推进。结合已有的理论研究和实地调查,可从分类机制的形成、农民主体性作用的发挥、“治用结合”处理方式的运用等方面来促进农村生活垃圾的有效分类。

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环境问题逐渐凸显出来。越来越多的外来工业品进入农村社会,农村居民生活方式日益城市化,垃圾围村、垃圾围坝现象越来越明显。根据不同学者对农村生活固体垃圾人均日排放量的测算,按人均日排放0.95公斤估算,2019年我国农村人口为55 162万,则农村生活固体垃圾的年排放量约为1.91亿吨。另据研究,2000年至2010年,我国农村生活固体垃圾年排放量实际增长了67.1%,而城镇生活固体垃圾年排放量从1.14亿吨增长到1.57亿吨,增长37.7%。[1]可见,与城市的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相比,农村生活固体垃圾排放量增长更快。

面对日趋严重的生活垃圾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开始采取措施来予以应对,其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是主要的解决途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复杂性高、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且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存在较大的差异。农村本身的自然环境差异性也较大,不同村庄所处的外在环境的自我净化能力很不一样,其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方式也应有所差别。城郊村、中心村、普通村、旅游村等不同类型的村庄,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需要区别对待,分别采取城乡一体化处理、就地自行应对、综合应对处理等方法。同时,不同村庄在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地方文化方面的差异也很明显,它们内部需要采取不同的动员和组织形式来推动村民进行源头分类,这就决定了不同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机制的建设也必然会有很大的不同。

正是因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复杂性与综合性,当前各村庄生活垃圾分类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在过去几十年内,由于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村社会有机体逐渐瓦解,村庄内部的公共性不断弱化,村民之间的联系也在减少,集体行动力的形成越来越难。在村庄原子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基础越发薄弱,动员、组织村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变得更加困难。村干部和地方政府面临上级政府的垃圾分类指令与村民集体行动力的不足,如何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长效机制,成为当前亟须应对的难题。

一、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仍处于起步阶段,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正在开始推广生活垃圾分类,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尚未大范围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已经开始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也面临着不少的现实问题,分类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一)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总体情况

面对农村生活垃圾数量不断增长的现实困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变得越来越迫切。从国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现实情况来看,仍以点状分布为主,只有东部沿海地区形成了一些区域性的面状分布。2020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名单的通知》(建办村函[2020]423号)宣布,全国范围内有41个县(市、区)成为“2020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但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些示范县虽然建立了由县级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推进机制,90%以上的村庄实现了生活垃圾有效收运和处置,却只有50%的行政村开展了垃圾分类。而在“示范县”之外的一般县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比例势必更低,更不用说大范围、大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的有效推广。

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较早和较多的东部农村情况来看,不同乡镇、不同村庄的生活垃圾分类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有些村庄根据自身村庄特色,能够形成具有长效性的分类机制;有些村庄则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在生活垃圾分类上存在“形式化”现象;有些村庄经过生活垃圾分类的实践,却以失败告终。从当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状况来看,大部分农村基本是在地方政府的政策推动下开始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利用地方政府提供的设施、设备、资金等,来启动垃圾分类活动。然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涉及每一位村民的长期性、系统性社会工程,需要充分发挥出村庄的内发性治理优势,如其不然,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就只能是“昙花一现”。根据实地调查,笔者发现,东部地区有相当一部分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例如,在一些村的村委会办公室门口和某些“关键”位置摆放一些分类垃圾桶,但到了村民家里,仍然是“一股脑儿”扔垃圾。有些村庄,开始的时候通过发放纸巾、食盐、洗洁精等生活用品来激励村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但是“好景不长”,村庄缺乏足够的经费来支持垃圾分类的物质奖励,村民的分类积极性也就慢慢消退了。

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尚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只有少数村庄建立了长效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就已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农村地区而言,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结合地方政府和村庄实际情况,有效发动村民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建立起符合村庄特色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体系;二是在地方政府政策推动下仅仅做了一些生活垃圾分类的表面工作,并没有实质性地推动村庄生活垃圾分类机制的建设;三是前期在地方政府政策推动下开展了村庄的生活垃圾分类,但当前却遭遇生活垃圾分类行动失败的困境,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仍处在起步探索阶段,面临着不少的现实问题,应当引起各方重视。在进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策略研究之前,有必要对目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更好地把握各类问题背后的症结。

1.生活垃圾分类“形式化”严重

从目前已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地区的实地调查情况来看,其中大部分村庄在生活垃圾分类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现象。由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是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力量来推动的,村干部和村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并不高。出于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要求,相关基层政府推动村干部在村庄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村干部则为了应付政府部门检查,通过各种手段和形式来执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任务。但生活垃圾分类并非一项短期工程,它需要每一位居民都自觉地意识到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并有效地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才行。所以,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与村民不配合的双重压力下,村干部别无选择,只能搞一些形象工程来应付检查、敷衍了事。

在浙西D村进行实地调查时,村书记林先生坦诚地对我们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在太难开展,D村在地方政府动员下进行了多年的尝试与探索,也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目前,D村在村委会办公室门口和一些关键位置摆放了四色的分类垃圾桶,给每户农户分发了两色的分类垃圾桶,但实际进行分类的却很少。在实施村庄垃圾分类之初,村内还通过“积分兑换日用品”方式来鼓励村民参与垃圾分类;但受村集体经济能力限制,兑换和评比机制难以持续开展,村民的垃圾分类积极性也随之消退。所以,关于村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现状,林先生坦言,基本上是走走形式,应付政府的日常检查,短时间内无法在村庄内真正建立长效的生活垃圾分类机制。类似D村的案例在实地调查过程中可以发现有很多,这类村庄并不具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条件与基础,只是在地方政府的行政指令下被动推行生活垃圾分类,但村民并不配合,导致的结果便是村干部只能搞一些“形象工程”来应付地方政府。

2.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不适用

当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依然存在着不确定、不适用等问题,很多村民无法根据分类标准进行正确的垃圾分类。大部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并没有从农民的生产生活习惯出发来进行设定,很多仍是沿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这样虽然从分类标准统一的角度看有助于进一步推广生活垃圾分类,但是并不符合农村生产生活和农民思想意识的现实状况,有可能阻碍农民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从分类标准设定情况来看,“城市中心主义”的痕迹很重,很多地方政府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过程中,缺乏对农村生活与农民意识的调查,直接照搬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模式来应对农村的环境问题,这就容易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式,与农村原来的分类习惯以及农民自身意识极不相符,农民可能就不知道如何分类,农村也就难以顺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此外,部分农村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过程中,分类标准朝令夕改,不断调整,导致农民在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时候无所适从,影响了农民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浙中L村在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过程中遇到了垃圾分类标准不适用的现实问题。在2014年刚刚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时,L村采用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照搬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在农民家中摆放了“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个分类垃圾桶。但在实际分类过程中,这种分类标准与农民的生活习惯并不相符,很多农民都搞不清楚如何来具体进行分类。针对此类问题,当地村干部和村民进行自主的探索与实践,最终确立了“可腐烂、不可腐烂”的两分法,便于村民更好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从当地历史上看,村民在集体化时期就有废弃物分类的习惯,根据生活常识把各类废弃物分为可腐烂的与不可腐烂的,这已经成为村民区别不同废物的重要标准。正因如此,依据村民习惯而重新确立的分类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L村生活垃圾分类机制的建设。

3.生活垃圾分类机制不健全

随着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的不断推广,越来越多的农村也“跟风式”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从实地调查情况看,很多农村并未建立有效的垃圾分类机制,就急于投资建设垃圾分类设施、推广生活垃圾分类,这很容易造成各类社会资源的浪费,甚至还可能打击农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部分村庄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之前,并没有建立源头(村民分类)、中端(分类运输)、末端(分类处置)的一整套机制,这样就容易造成前端分类的垃圾仍被混合运输、混合处理的不正常现象,到头来仍是“功亏一篑”,前功尽弃。很多村干部在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之前并不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整套体系,却为了迎合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需求或者显示村庄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特殊性而盲目上马生活垃圾分类工程,效果也就难免不尽如人意。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不像城市社区那样具有较高的同质性,不同村庄的自然环境、社会结构、地方文化、生活习惯等都存在较大差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必须与村庄实际紧密结合,否则,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推进必定困难重重。

当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比较突出。从地方政府和村干部层面来讲,可能并没有把生活垃圾分类机制搞得很明白,就开始在农村推行,导致的结果便是前端各主体花了很大功夫进行垃圾分类,到了后面却仍是统一处理。在浙西X村进行调查时就发现,大部分村民家中都有分类垃圾桶,而且很多村民已经开始进行垃圾分类,但部分村民质疑,收集人员并没有进行分类运输,到最后仍是垃圾车统一拉走。这种生活垃圾分类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容易使村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遭到打击,部分村民甚至产生与村干部、地方政府对立的情绪。在实地调查中,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是:“我们花了很多功夫来分类,到头来还不是一股脑儿装进垃圾车!”可见,村民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过程十分了解,如果地方政府和村干部只是做一些表面工作,村民必然缺乏足够的动力来自觉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到位

当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面临着分类设施不到位、分类制度不健全等现实困境。大部分农村在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过程中缺少足够的资金、技术、设施来支撑生活垃圾分类,垃圾分类的各项配套制度也很缺乏,使得垃圾分类的推广遭遇重重阻碍。村庄地域较广,有些村庄的家户分布较为分散,因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成本要比城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成本更高,各类设施设备的建设与投入力度也必须更大。但从农村的实际情况来考量,大部分农村在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投入都很有限,分类垃圾桶、分类运输车与分类处理设施等比较缺乏,相应的环境管理力量也较薄弱,大多数乡镇在环境管理方面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与管理人员,这就使得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推进缺少相应的物质基础与管理基础。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到位的根本原因是相应的经费无法保障。在当前城乡融合程度不足的背景下,农村环境治理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政府仅能满足部分试点地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经费需求,整体的设施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已建成的环境治理设施的运行经费也无法保证。例如:江苏省利用23.1亿元资金,三年时间建成1 028个行政村的环境治理工程,照此推算,全国60万个行政村大约需要1.35万亿元资金来完成农村环境治理工程建设;按照环境治理设施每年的维护与运行管理费用相当于建设费用的20%计算,浙江省农村环境治理设施全部建设后每年所需的运维费用达到67亿元。[2]但目前国家专项资金中并没有运维资金,地方上把大量资金用于设施建设,无力继续承担设施运维费用,导致环境治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转,造成资源浪费。

二、生活垃圾分类存在问题的原因

针对当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存在的各类问题,有必要对其背后存在的原因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以此来掌握当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真实情况以及影响机理。

(一)地方政府治理理念错位

地方政府应对农村生活垃圾问题的环境理念存在错位,没有从农村生活垃圾的实际情况出发来进行思考与设计,因而导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遭遇到较大阻碍。当前地方政府在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问题时,照搬城市社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来推进,缺乏对农村自然环境和社会状况的全面、有序的调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各类厨余垃圾或易腐垃圾占到生活垃圾的60%以上,是生活垃圾的主要来源,所以,在城市社区设置易腐垃圾的垃圾桶很有必要。但是,如果照搬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把“易腐垃圾”桶直接应用到农村,会发现部分农村根本没有易腐垃圾或厨余垃圾。这并不是农村日常生活中不产生易腐垃圾,而是农民饲养的家禽家畜完全可以消化各类厨余垃圾,垃圾桶里则见不到易腐垃圾。这就容易使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无法有效地应用于农村社会。所以,政府的治理理念需要转变。

从根源上分析,地方政府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上依然存在重“治”不重“用”的问题。从农耕社会的历史上看,早期农村并没有严格的“垃圾”一说,农民的生产与生活紧密连接,种植业和养殖业相互衔接,在村庄内部形成了物质和能量的有机循环,农村社会内部基本就能有效处理各类剩菜剩饭、枯枝烂叶、牲畜粪便等,村庄没有太多的物质输入、物质输出的状况。随着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外来工业制品进入农村,导致传统农村社会长期“有废物,无垃圾”的状态发生了改变,村庄里出现了各类无法被农村环境消纳的废品和污染物,这也正是当今农村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必要性所在。但是,面对农村自然环境和社会状况的特点,有必要从农村实际情况出发来建立一套有效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而不是简单地套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式,致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出现各类问题。从当前大部分农村生活垃圾的特点来看,依然可以重点适用“利用”的理念,把各类日常生活垃圾有效地利用起来,减少资源的浪费,实现物质、能量的有机循环和利用。

(二)生活垃圾分类手段错误

目前,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力量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存在着一些问题。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起步阶段来看,地方政府作为主要推动力量,需要动员村庄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并为村庄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和政策支持。但随着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阶段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村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形成自发的组织力量和相应的村规民约,持续、有效地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开展。地方政府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容易将其与农村其他公共事务治理方式相混淆,以政府为主导来推动村民参与日常生活垃圾分类。但是,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涉及每一个村民,需要每一个村民都形成正确的分类意识和分类行为,并在村庄范围内形成相应的集体行动力来推进全村的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期望在短时间内就能够见到效果,初期确实掀起了一场“环境风暴”,在各地的农村社会都产生了一些影响。可是,随着时间的延伸,地方政府发现这种运动式推进方式无法在农村建立长效的生活垃圾分类机制,村干部为了应付政府检查而做一些表面工作或者敷衍了事,村民则对政府的指令无动于衷,缺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这类治理机制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与地方政府长期以来的治理方式有较大关联的。一方面,政府在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过程中并没有准确分析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而是直接照搬城市社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来推进。当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方式受村庄的自然环境、社会结构、社会规范、社会关系、集体经济等方面因素影响[3],农户的直接和间接参与行为也影响着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投入和产出[4]。所以,政府照搬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式的举措必然会造成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无法适应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因而形成较大的张力。另一方面,政府未能有效地掌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内在机理,仍然秉持长期以来的“惯性思维”,以为农村的公共事务简单地依靠“政府+村干部”就可以完成。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虽然也确实是一项村庄公共事务,但它具有很强的特殊性,涉及每一个村民每一天的生活。生活垃圾分类不仅需要看结果,更要看过程,因为只有建立长效的生活垃圾分类机制,才能够有效地改善农村固体垃圾污染状况。以往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治理理念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过程中遭到失败,这是地方政府在开展行动之前没有想到的。

(三)生活垃圾分类主体缺失

农村主体性缺失、农民公共性不足、财政依赖性强、技术适应性弱等原因导致制度设计与实践效果相背离,严重制约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5]在分析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主体之前,有必要详细阐述其主体类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主体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形式主体。所谓形式主体,是指从整体形式上而言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主体,其在前期推进、政策配套、日常管理、事后监督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把握着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总体发展趋势。地方政府就是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形式主体,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政策、经费、设施、管理等方面给村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提供支持。二是事实主体。所谓事实主体,指的是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的实际执行主体,其具体开展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事宜。无疑,村干部和村民应该是当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事实主体,村干部等地方精英在村庄范围内动员和组织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而每一位村民则需要逐步树立分类意识和分类行为,自觉地在家庭内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当前大部分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难以有效推进,很大程度上与治理主体的缺失有关。地方政府作为形式主体,对推进各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有着引领作用,也是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外在动力。但是,从当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看,地方政府并未有效履行形式主体的责任。其一,从政策、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上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制度仍不健全,最突出的问题是与农村的自然、社会、文化等实际情况脱节,导致制度无法在农村落地。其二,从财政经费方面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仍然缺乏,财政经费的支持难以长期维持,导致那些缺乏集体经济的村庄无法持续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机制的建设。其三,从管理方面看,地方政府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方面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和持续管理,整体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与之相联系的是,村庄内部的事实主体也没有发挥效能。村干部与村民作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最终实施者,并未很好地动员和组织起来,这与当前的政策制度、组织方式、教育手段等有直接关系。从村民方面分析,大部分农民自身缺乏足够的自觉性去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村庄内部的规范制度、行动机制与组织方式也没有建立,这就使得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行动主体缺乏动力去开展行动。

三、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可能出路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需要结合农村、农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倡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政府管理与村庄自治相结合。最终,结合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特点,实现垃圾处置的“治用结合”,充分实现对生活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

(一)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形成有效的生活垃圾分类机制

应当分类型、分区域地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一些城郊村庄或人口聚集度高的村庄,可以纳入或采取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系统。而大部分的普通村庄,则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一般来看,农村的自然地理条件具有容量大、自我净化能力强等特点,部分可腐烂的垃圾,例如厨余垃圾,可以在农村自然环境下就地进行发酵、堆肥、沤肥,还可以直接作为家禽饲料,都能与农民的生产生活联系起来。在杭州童村调查过程中发现,当地因为农家乐旅游业的兴起,各种餐饮消费数量不断增多,产生了大量的厨余垃圾。当地村民在村干部的组织下,对厨余垃圾进行集中回收、发酵处理,最后形成农业生产所需的农家肥。这种厨余垃圾回收处理方式大大减少了垃圾产生量,避免了垃圾运输中的二次污染问题。此外,农村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地方文化等因素也会对生活垃圾分类机制产生影响。在金华一村庄调查时发现,该村的垃圾收集人员往往利用农村的熟人关系来推动村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通过“反复劝说”与“当面提醒”来劝导大部分村民按要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之前,必须对农村的自然、社会、文化等方面作深入的了解与掌握,在此基础上寻找一种有效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生活在村里的每一个个体都积极参与到生活垃圾分类这项公共事务治理中。从地方政府、村干部、村民、社会组织等角度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需要始终与“农村”紧密联系在一起,才有可能形成持久有效的垃圾分类机制,否则,只是在政府行政命令的作用下短期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开展,而缺乏农村社会自身的内在持久动力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势必会形成“昙花一现”的结果。

(二)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设置符合农民生活习惯的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涉及每一位生活在农村的居民,农民作为村庄的主体,理应发挥出自身在农村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社会不同于城市社区高度一致的生活方式,不同的农村的生活方式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所以,如果试图套用一套标准化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来统一化地治理所有农村的垃圾问题,往往是难以做到的。农民作为农村社会的主体,对农村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最为了解,也最有发言权,故需发动农民来构建符合其生产生活习惯的垃圾分类机制。此外,需要建立一些有效的反馈渠道和沟通平台,畅通农民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尤其是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项目实施加强村民监督。通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方式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机制“落地”,逐渐杜绝各类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的出现。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必须注重发挥农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使垃圾分类成为农民自身参与农村公共事务治理的一种方式。实践证明,缺少了农民的主体性作用,像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这样的公共事务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开展,也无法在农村社会内部建立起长久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地方政府应当从发挥农民主体性作用的角度入手来进行制度设计与措施实施,逐步培育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社会组织,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农民为主体、由社会组织加以协调的分类机制。同时,需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生活习惯,从农村传统文化中挖掘出一些具有农村社会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历史文化,更好地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机制的可操作化,实现其长效化运行。

(三)注重“治用结合”,实现垃圾“三化”处理

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法上看,需要改变原先只重视“治”的思维,采取“治用结合”的方法,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在杭州某村调查时,通过对村干部、村民的深度访谈,了解到该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变化过程。原先,该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不到位,生活污水、牲畜粪便随意排放。后来,经过地方政府治污工程的治理,生活污水、厨余垃圾、牲畜粪便等废弃物统一“纳管”,得到了有效处理。但在生活污染得到治理的同时,农民种植蔬菜、苗木等所需的农家肥也难以获得了,因为农家肥的原料都被当作生活污染物统一“纳管”进行处理了。最后,村干部、村民与环保专家共同合作,开展试验,在原有统一“纳管”的基础上加入了沼气池环节,通过发酵过程来处理各种日常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与牲畜粪便,不仅达到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目标,还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沼渣、沼液等农家肥。

从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可以发现中庸思想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的价值。按照“中庸”的思想理念,凡事都不能走极端,而要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让事物能够保持平衡,促进整体和谐。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也可以学习和借鉴“中庸”思想,尝试从一个平衡的视角出发来观察不同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从而取得更好的效果。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不能完全按照城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处理机制,单纯把生活垃圾作为一种环境治理对象,而忽视了生活垃圾本来就属于一种具有再利用价值的“资源”。回顾农村生活历史,我们也能发现早前农村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了一个“有废物而无垃圾”的循环社会。当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也可借鉴这一点,充分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的真正目标,即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总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机制的建设不像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那样高度一致,而是需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地设定村庄垃圾分类机制,结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发挥出农民自身在村庄的主体性作用,并突出对生活废弃物“治用结合”的治理原则。

四、结语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主体、全方位的投入与协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越来越成为应对当前农村垃圾围村、垃圾围坝危机的重要手段与方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还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不足,生活垃圾分类形式化现象严重、垃圾分类标准不合理、垃圾分类机制未形成、垃圾分类设施及制度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面对当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存在的各类问题,有必要展开全面、深刻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

基于对现实问题的分析,可以总结出当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中存在的问题背后的各类原因:一是地方政府治理理念错位。地方政府并没有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与分析,以致照搬城市社区垃圾分类方法,并不一定适合农村。二是生活垃圾分类手段存在弊端。地方政府在实际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过程中存在着“惯性思维”,往往采用城市社区统一化的治理手段来应对农村生活垃圾问题,导致不匹配、不适用问题层出不穷。三是生活垃圾分类主体缺失。当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主体依然不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形式主体未能有效地支持与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机制的建设,而农民作为事实主体却缺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主动性。

面对当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所遇到的问题,针对其背后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改进和推进:一是切实结合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机制;二是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设置符合农民生活习惯的分类标准;三是注重“治用结合”的处理方式,实现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

作者:蒋培 胡榕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作者简介: 蒋培(1987—),男,浙江杭州人,讲师,博士,从事环境社会学研究。;

基金: 浙江省乡村振兴研究院课题“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逻辑与实践路径”(2020004); 浙江大花园建设研究院项目“丽水大花园标准体系构建的研究”(DHYA2020005); 浙江农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逻辑阐释”(2020017);

来源:学术交流. 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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