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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一研究称版权实际上阻止了很多图书进入市场

  《财富杂志》——在亚马逊网站上,出版于19世纪50年代的书籍总数竟然是20世纪50年代的3倍。有人可能会问,这怎么可能?这一切背后的始作俑者就是我们疯狂的版权法。

  伊利诺伊大学法学教授保罗.希尔德(Paul J. Heald)在其名为“版权如何导致了书籍和音乐的消失(次要责任法规如何帮助了老歌的重生)”的一份新近研究报告中提出了上述结论。

  得出这一结论的理论依据其实相当简单,尽管版权行业的诸多努力使之看起来更为复杂:一段时间过后,进入公共领域并因此可被任何人出版和销售的作品,比之被他人所有、或是被无法找到的人所有的作品(即孤儿作品)更有可能留在市场中。某些版权所有人(例如被股东紧盯不放的大型出版社)在某个特定时间点也许看不到某个版权具有充分的价值。但是如果作品面向所有人公开之后,就非常有可能出现一个人,或是一群人,发现出版该作品值得尝试并可能带来利润。

  正如希尔德指出的,版权所有人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试图说服每个人相信政策制定者延长版权保护期是为了激励创新,激励创新也是版权法的核心精神(这与人们的普遍认识截然相反,人们普遍认为版权并不是为了让企业受益而存在的,而是为了造福公众)。但是希尔德的研究显示,激励创新反而要求相对较短的版权保护。一旦已经赚了大钱,版权所有权能给所有者带来的边际收益通常就会递减。如果这一收益被认为微小到不值得为发行作品进行投资时,公众就无法获得该作品,唯有等到版权过期。

  国会在1998年延长版权保护期限时(从原来的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延长到有生之年加去世后70年),很大程度上倚重了媒体企业所宣扬的“延长权利期会加大对创新的激励”的理论。希尔德的研究发现这只不过是无稽之谈,其间,更长的版权保护已经损害了版权之所以存在的核心理由。他写道:“版权对作品消失的作用要远大于其对作品获取的作用。作品在问世和获得专有权以后,很快就会消失在公众视野中,只有在回到公共领域并失去版权所有者之后才会重新大量出现。”当然,支持更长版权保护期的人们只不过是在寻求保护自己对仍能用以榨取收入的少量作品拥有的控制权。

  希尔德在对亚马逊网站上一手书籍的可购买程度进行系统分析后,发现19世纪50年代出版的书籍数量比20世纪50年代多出许多,尽管后者这一时期实际出版的书籍要大大超出前者。而且,正如他研究中所含一张图表所明确指出的,“亚马逊网站上,进入公共领域截止日期即1923年以前首次出版的一手书籍超出1923年以后出版的数量,足以令人瞠目结舌”。

  与此同时,版权拥护者们在缺乏实证支持的情况下依然辩称,一旦作品进入到公共领域,事情就会变得糟糕。所以他们认为维护公众利益就需要延长版权保护期,这样才能避免公共领域糟糕事情的发生。

  这些拥护者所依据的理论在经济上完全行不通:他们认为,从本质上来说,书籍、电影和音乐等媒体产品市场必须实行垄断才能正常运作,声称如果有人可以将一本小说或电影推向市场,那么就会有太多人对此进行复制,从而拉低价格。但是正如希尔德指出的,尽管存在潜在的竞争,但复制和传播(统称为使用)都将出现,就像线绳、牛奶和铅笔市场等没有人对这种使用的对象拥有垄断权的市场一样。而且应该注意的是,线绳、牛奶和铅笔中没有一个在任何一段时间内可获得专有销售权的保护,更不用说长达几十年的保护。

  当然,版权还是必需的,这样原创者在付出后就能得到回报,并且获得适当的利润——也就是对创新提供了激励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权利所有人就应该能够一直把持自己的权利,直到作品实际上已从市场中消失。

  希尔德的研究报告还关注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中的“安全港”条款是如何帮助老歌在YouTube上流通的。YouTube提供了让版权所有者从其作品中赚取收入的一个简单方法,即便作品是由侵权者上传的,以在歌曲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情况下“满足潜在听众的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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