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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治:一场关于“就地正法”的风波2

清王朝就地正法之由来及积弊

“就地正法”,喜欢古装戏的当代人并不陌生。如果按照剧情设计,成为就地正法之鬼的是恶贯满盈之徒,屏幕前的观众还能从那凌厉的刀锋中得到一种快意。

然而一个事实是,即使在传统社会里,“就地正法”也是非常之举,属于“越轨”的权宜之计。

清王朝一直坚持对死刑执行复核审转制度,最终裁判权掌握在皇帝手里,这固然可以说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绝对权威,另一方面也未尝不是看重人命的体现。但这种制度也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即因程序繁琐,往往会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将犯人押解至京城终审,也有一定的安全风险。死刑复核审转制度用之于平日,既已有类似麻烦,如果碰上战乱又会如何?于是,“就地正法”制度应运而生。

《清史稿·刑法志》中有一段话说:“惟就地正法一项,始自咸丰三年。时各省军兴,地方大吏,遇土匪窃发,往往先行正法,然后奏闻。”咸丰三年即公元1853年,正是太平军起事之第三年。面对太平军掀起的浩大声势,咸丰皇帝病急乱投医,不惜自坏法制,以皇帝诏旨的形式授权全国各级地方官,可以不管法律规定之程序,对抓获的“土匪”即行“就地正法”,试图以此威慑造反者。

咸丰的这份诏书也对就地正法实施的范围略作了限制,“至寻常盗案,仍著照例讯办,毋枉毋纵”,意思是并非直接针对政权、对统治秩序没有威胁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仍照常规办理。但潘多拉的盒子一旦打开,魔鬼怎么还愿意钻回去呢?对地方官员来说,经过皇帝的授权,对辖区民众的生死予夺之权尽操己手,而且可以便宜行事,他们又哪里肯放弃这种权力?

果然,据《清史稿·刑法志》所记,“嗣军务敉平,疆吏乐其便已,相沿不改。光绪七八年间,御史胡隆洵、陈启泰等屡以为言。刑部声请饬下各省,体察情形,仍照旧例解勘,分别题奏。嗣各省督抚俱复称地方不靖,碍难规复旧制。刑部不得已,乃酌量以限制,如实系土匪、马贼、游勇、会匪,方准先行正法,寻常强盗,不得滥引。自此章程行,沿及国变,而就地正法之制,迄未之能革。”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自“就地正法”的口子一开,清王朝原本统一的司法权已经遭到严重破坏。而为了维护这种统一的司法权,遏制自掘政权合法性基础的行为,言官和刑部都曾力谏停止实行“就地正法”,而尝到便宜行事甜头的地方督抚们均以“地方不靖”为由拒绝,最后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刑部只得妥协,仅仅对就地正法适用之范围进行了一些限制。然而这种限制是否有用却大可怀疑。光绪初年华北大旱,非常时期地方官员的权力自然扩张,越过常轨之事举不胜屈,山西巡抚曾国荃就曾经严词责问手下一名县令,因为后者将寻常命案当作盗匪案件,居然未经请示即将嫌犯就地正法了事(见岳麓书社版《曾国荃全集》)。而从岑春煊怒斩两门丁且高调宣扬的行动中,也分明显示,就地正法的实施范围根本未受到有力约束。即便是此案闹出了一点风波之后,如同《清史稿》所说,就地正法的制度,仍然“未之能革”。

在上者自坏法制,在下者便宜行事,连夺人性命的严重行动都可以不遵循法定的正当程序,这岂不等于往官员们手里塞了一把可以任意挥舞的屠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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