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
1、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
2、造成后果相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五条,两罪都是因生产作业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不同行为对不同行为人进行的刑事处罚。
3、二者都是因为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而进行的刑事处罚。
区别:
1、法律规定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刑法》中的规定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刑法》中的规定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主体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和生产的直接指挥者或管理者;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
3、客体行为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行为是生产过程中不按照规定造成的事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是作为形式的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强调自然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而引起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如在不准使用明火的工作场所使用明火等,处罚的是违章操作的自然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体行为是发现安全隐患,不消除安全隐患,照常生产的。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更强调劳动场所的硬件设施或者对劳动者提供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追究的是所在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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