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遗嘱有无效,与公证与否,不存在必然关系。
首先还是先做一个提示:对已经有的一份遗嘱做公证,远远不如重新订立一份公证遗嘱来的简单。所以,很多地方不会对遗嘱做公证。与其说“遗嘱公证”,不如改称“公证遗嘱”更合适一些。
题主提到的这种情况,应当是老人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那么,自书遗嘱有效性的判断依据都包括哪些?
以下就遗嘱有效性判定上的一些重点,做一个说明,希望给到题主一些提示:
不区分遗嘱形式,适用于所有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口头遗嘱等。当然,《民法典》还追加了打印遗嘱,并将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
以上四个通用标准中,前三项,最好需要有证据证明,随后阐述。
题主提到“签名按手印”,这是要求之一。总体下来,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关于自书遗嘱,还有一个要求:全文必须要由本人书写,遗嘱中,不要出现任何其他人的笔迹。
不强制要求有证据。
但是,采集证据,是为了避免未来产生纠纷的必要手段。
一份遗嘱,如果不被产生质疑,例如,谁知道这份遗嘱是不是遗嘱人自己写的?谁知道当时有没有逼着写的?……就需要有订立过程的证据。
对于自书遗嘱而言,从证据角度,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有些人可能会说:订立个遗嘱还这么麻烦?其实,麻烦不是自找的,是别人找的——如果其他继承人对遗嘱产生质疑,靠的就是这份遗嘱订立的证据。
还有人说了:谁质疑、谁举证。你找不出这份遗嘱是假的证据,遗嘱就是真的——涉及到“遗嘱”,恐怕不是这个概念。
在201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
23.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承担的原则,鉴定不能情况下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
在因无法提供足够的鉴定对比样本而导致遗嘱笔迹鉴定不能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确定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请注意一下上面的粗体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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