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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随着法律常识的普及,人们逐渐懂得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有的当事人错误的认为:雇员告雇主,是天经地义、百战百胜。

在这里我要给有的人泼点凉水了:不是所有的雇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我们先看一下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本律师最近为一雇主代理了一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过几个月的“战斗”,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处雇主不承担雇员死亡的任何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雇主王某承揽了某北海大坝砌石工程后,即临时雇用了赵某等30余名民工一起施工。施工期间,正遇解放军炮兵打靶演习,因此临时停工撤回老家待命。晚饭后雇主王某要求大家在工地住一宿,第二天用专车送民工回家。赵某等民工回家心切,私自爬上工地上拉工具的机动三轮车,连夜回家。谁知在凌晨1点半三轮车侧翻,造成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的家属以雇佣关系为由,将雇主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本律师作为雇主的代理人,始终坚持两个观点:一是原告的起诉无理,主体错误即对被告选择不当。二是雇员赵某死亡时,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与雇主在北海承揽的砌石工程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雇主不应当作为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代理人摘录了机动三轮车主张某在公安机关的一段供述:“我的车上装有我们干活的行李、工具等,行李装的与车头持平,我准备开车时才发现,我们村的赵某与同村五六个人上了我的车。在这之前,他们没有跟我说要坐我的车。当时我就劝他们别坐我的三轮车,车灯还不好使,他们不听,于是我只好拉着他们往回走,车开了100多华里后发生了车翻人亡的事故”。

另外,雇主方还提供了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雇主当晚要求民工住一宿再走,雇主没有按排赵某等人乘坐机动三轮车等。

代理人最关健的代理意见是:

“本案有两个事实非常的清楚:一个就是北海工地因为部队炮兵打靶,停止了砌石的施工,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第二是雇主雇用工人的目的和任务就是从事北海大坝的砌石工程。换言之,也就是说只有北海大坝的砌石工程,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那么发生事故离工地有100多里路的某地,又是发生在凌晨一点半的时间,怎么会与北海大坝的砌石工程有关联呢?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事实上、证据上还是法律规定上,本案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与被告在北海承揽的砌石工程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雇主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另行选择准确的赔偿义务主体,并判决本案被告(雇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后记:一是人民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雇主)不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二是原告也采纳了代理人的建议,以三轮车主为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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