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一目了然(之四)
注解:本文字母含义:
A: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B:月津贴
C:年津贴
D:津贴总额
E:停工留薪总额
F:假肢费用
十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X 6个月
(本人工资低于A的60%的,按照A的60%计算。)其计算公式:
6个月X (AX60%)=
2、住院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单位出差补助的70%计算)
4、护理费(住院期间)
5、假肢费(或者其他辅助器具均按伤残部位的实际需要),
6、交通费(普通交通工具费)
7、鉴定费
8、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计算公式:A X 10(个月)=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计算公式:A X 10(个月)=
10、假肢费(或者其他辅助器具均按伤残部位的实际需要),11、交通费(普通交通工具费)
12、鉴定费
13、其他
职工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A X 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A X 48(个月至60个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山东省解释第十八条: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19号令)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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