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别小看“订”和“定”
法律条文都会念
掌握重点是关健,
宣传需要带趣味,
联系实例都爱看!
四句闲言道罢,引出一个有趣的法律小故事,请朋友们细细地看来:
“订金”和“定金”,这一同音词在词典中皆作同种解释,但在民商活动中签订合同并承担责任时却有天壤之别。稍不留意,就会引来成千上万元的经济损失。
话说某红木家具厂,2008年初承接了一批制作红木家具的大业务。有个家居广场的业务员张某前来联系制作一批红木沙发、茶几、橱柜等用品的合同,总货款为50万元,这可是笔大买卖啊,一定要拿下。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30天交货。合同签订后,红木家具厂王厂长要求家居广场的张某预付了10万元货款款,王厂长给张出具了一份收据,收据上注明“收家居广场定金100000元”。一月后,红木家具厂因材料短缺未按时交货,家居广场一纸诉状将红木家具厂告上法庭, 法庭上,红木家具厂辩称,家居广场交给他的100000元是预付款,即“订金”,而不是“定金”。法院认为,红木家具厂所说缺乏证据,原告出示的证据载明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根据《合同法》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最终判决红木家具厂双倍返还家居广场定金200000元。
这正是:
“定”“订”差距真不小,
企业必须掌握好,
错把订字写成定,
十万元钱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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