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说法
一个字写错官司没打成
(被告称你告的单位不是我)
laowangshuofa
第十一期
工作掠影
据北京日报报道:一个某名牌大学教授王宪万万没想到,仅仅因为自己在撰写诉状时,将被告名称中的一个字写成了不规范简化字,结果惹来大麻烦:被告拒绝应诉,并告诉王宪:你告的单位不是我!
原来,王宪是作为麦迪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他代理的官司是麦迪可公司起诉北京赛伯特电子公司的买卖欠货款一案。因为这类案件诉讼时效为两年,现在只剩了最后的一天。王宪匆匆踏进朝阳区法院的大门,将起诉状及一沓厚厚的证据材料交到了立案庭。经法官经仔细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便让王宪交纳了诉讼费予以立案。随后案件承办法官很快按照起诉书上的地址,向被告北京赛伯特电子公司发送了起诉书及相关的法律手续。北京赛伯特电子公司不久便向法院递交了拒绝应诉的书面材料,同时递交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北京赛伯特电子公司的书面材料写道:“我公司的名称是北京赛伯特电子公司,并非北京(注:王宪这里用钢笔写了一个不规范的简化字,即宝盖下面一个西字)伯特电子公司。不知道北京(宝盖下面一个西字)伯特电子公司是何单位?北京伯特电子公司与我单位无任何关系,故我单位拒绝出庭参加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将信息反馈给王宪后,王宪大为惊讶。仔细一看,他才发现原来是自己出了错:因为怕延误诉讼时效,他在写起诉书时,顺手将被告名称中的“赛”字简写成了“宝盖下面一个西字”,没想到这留下一个大漏洞,因为汉语字典里确实没有这个宝盖下面一个西字这个汉字。无奈,王宪只好向法院书写了撤诉申请书。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搭上了50%的诉讼费。
文浩律师忠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款二项规定:“(二)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要求原告将其起诉的对象加以具体化、特定化,准确化,以使受诉人民法院能够明确原告所告的是谁。因此,我们在写诉状时应当注意,被告如果是自然人,姓名应该与其户籍登记的姓名一致,被告如果是法人,最好去工商部门核对一下它的登记,一看其是否还存在,二要确认它注册的名字与起诉状是否一致。被告的联系方式也应写准确,以便法院送达传票。
法律是严肃的,容不得半点粗心与马虎,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象大学教授王宪代理的这个案子,浪费了时间,搭上了一半的诉讼费用,没给公司讨回分文货款,还把案子搞的超过了诉讼时效……,实在是得不偿失啊。本人在二十多年的律师生涯中,遇到的此类现象枚不胜举。如有的将被告“暖气厂”,错写成“暖气片厂”将王桂珍错写成王桂贞,李德厚写成李得厚等等,都是因为粗心大意导致人民法院驳回了起诉。
这正是:
法律严肃要记牢,
措词莫差半分毫,
否则法院难支持,
费钱费力难讨好!
附:王宪教授写错的那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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