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某红木家具厂,2008年初承接了一批制作红木家具的大业务。有个家居广场的业务员张某前来联系制作一批红木沙发、茶几、橱柜等用品的合同,总货款为50万元,这可是笔大买卖啊,一定要拿下。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30天交货。合同签订后,红木家具厂王厂长要求家居广场的张某预付了10万元货款,王厂长给张出具了一份收据,收据上注明“收家居广场定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一月后,红木家具厂因材料短缺未按时交货,家居广场一纸诉状将红木家具厂告上法庭。法庭上,红木家具厂辩称,家居广场交给他的100000元是预付款,即“订金”,而不是“定金”。法院认为,红木家具厂所说缺乏证据,原告出示的证据载明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根据《合同法》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最终判决红木家具厂双倍返还家居广场定金200000元。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