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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立法的主要经验
反思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立法进程,可以总结出以下六条主要立法经验。
一、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以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立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法律依据,不得同宪法精神、宪法原则以及宪法条文相抵触。坚持依宪立法,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法治统一和权威的重要前提。只有以宪法为依据,才能使制定的法律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规律,符合改革和建设的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合理划分国家机构的权限,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正确处理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国家机关依法管理的关系。立法立足于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注意防止不适当地扩大部门的权力和利益或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努力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有利于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
中国的立法者清楚地认识到,应当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为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应当认真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经验,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经验用法律肯定下来,巩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成果,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对于那些应兴应革的重大决策,尽可能做出法律规范,力求用立法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我们党高度重视立法与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的紧密结合,明确提出“改革决策要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立法要体现改革精神,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要“坚持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统一,做到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特别强调指出,“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当然,立法与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也面临一些内在矛盾难以解决:一是法律应当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但改革发展的不平衡性使改革时期的立法难以统一和协调;二是法律应当准确、具体,但改革发展的渐进性使改革时期的立法难以准确、具体;三是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但改革发展措施的探索性使改革时期的立法难以固定不变;四是法律应当具有国家强制性,但改革发展的复杂情况使立法难以相应做出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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