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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垄断行业还需拆“隐形门槛”
日前,江苏省政府宣布将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外,将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包括垄断行业在内。这是继“新36条”之后,又一对民营企业明确鼓励的政策。(据10月27日《第一财经日报》)
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虽然政策指向上已不再是问题,但在实践中并非如此。
从2005年国务院签发的“非公36条”到2010年5月份国务院再次签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新36条”,均被认为是对民营企业放开投资领域的一个个里程碑式的政策。可以说,国家已经从政策的角度为民间投资搭好了“唱戏”的舞台。但是,能否真正跨越戏院外的门槛走到舞台正中唱好这出大戏,还需要一系列配套的举措和工作,拆除那些或明或暗的门槛。
目前,民间资本进入的显性门槛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解决,但不可回避的是,影响其效用和功能发挥的隐性门槛依然存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形成共识:一是行业垄断势力强大,市场准入存在多重障碍,民间投资“不能进入”。这些垄断是寄附于自然垄断之上的过度行政性垄断,政企合一的管理机制对民间资本的进入设置了有形或无形的附加、限制性条款,使得民间资本面临“看得见进不去”的尴尬。
二是缺乏有效的优惠扶持政策,对民间投资的激励不足,导致民间资本“不想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领域往往投资大、收益低、回报周期长,民间投资难以享受到国企的政策性补贴、税收减免和政府注资等优惠政策,使得民间资本缺乏进入这些领域的热情。
三是投资服务体系不完善,投资环境风险较高,民间投资“不敢进入”。目前,民间投资存在监管多、服务少的问题,缺乏政府产业政策支持和投资信息指导,缺乏系统、专业的社会中介服务,风险较大。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原本处于行政垄断的经营领域,其根本目的是增强市场主体在这些领域的竞争性和产出效率,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质量更高、品种更多、价格更优的产品和服务,而不是在高额垄断利润吸食者队伍中增加几把座椅、几副碗筷。如果不同市场主体业绩或发展状况,对于政府业绩考评的影响是不一致的,那么再多的呼吁倡导都效果有限。打破对国资、外资的额外支持,为民资的活跃营造公平的环境,归根结底是要理顺政府对这一问题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激励机制。
因此,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自是不错,但“允许”只是开始。必须拆除“隐形门槛”,创造相应的有利条件,以制度设计为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铺路,从政策实施细则和法律落实上给予支持,并要突出反行政垄断,使民间资本能够如愿进入。□张国栋(山西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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