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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法律的“人情味”(观点)
  对老人犯罪,一味地严惩,不但起不到刑法的威慑作用,还有可能引发人们的不满。从宽处理老年人犯罪,刑法修正案对刑事司法政策作出了及时回应

  当以人为本的理念深深融入立法和司法实践,法律就更容易获得人们的认可,更有力量,这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所追求的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审判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近日,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写进了刑法修正案。完善法律,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又取得新成效,社会对此反响较大。

  有人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对老年人犯罪网开一面,太讲人情了,会不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进而诱发更多的犯罪?这样的质疑引发了法理与人情关系的思考。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机器,法律所面对的是活生生的人。从生理角度看,人到老年,器官功能、意志意识会减弱,记忆力会衰退,七八十岁老人的智商和判断力都会下降。生活中,我们经常说“老小孩”,意思是老人有时会像小孩那样思维和行动。我国民法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个规定的重要理由就是,一个人到18周岁才能心智成熟,才能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与此相似,75周岁以上的老人心智下降,对自己的行为预见性也随之减弱。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同理,到了一定岁数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是基于人的生理曲线的理性而科学的规定。

  刑法如此规定,传承了我国尊老敬老、矜老恤幼的传统。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所谓“老耄”即年在八十、九十者,在西周,“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西汉时期,景帝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监禁期间,对老、幼、孕妇等给予免戴刑具的优待。宣帝也曾下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唐律疏议也对年过七十、八十的老人犯罪有着区别对待的规定。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是我国历代统治者彰显“仁政”的措施。
  其实,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目前,很多国家在刑法上都设立了对老年人犯罪从轻、减轻或其他从宽处罚的条款。1960年蒙古刑法典规定,60岁以上的男人、妇女不得适用死刑。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妇女以及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法院下判决时已满65周岁的男性。法国新刑法典规定,被判刑人年龄达65岁者,禁止居留自然停止。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司法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我国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当前,我国开始步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在社会上的比重越来越多。在急剧变动的社会转型期,老年人心里和情绪容易发生变化,极少数老年人犯罪,有客观的社会原因和背景。对老人犯罪,一味地严惩,不但起不到刑法的威慑作用,还有可能引发人们的不满。从宽处理老年人犯罪,刑法修正案对刑事司法政策作出了及时回应。

  对老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从宽处理,反映了我国法治日趋人性化。尊重人性,保障人权,体现人道——当以人为本的理念深深融入立法和司法实践,法律就更容易获得人们的认可,更有力量,这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所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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