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和军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军官服役条例及勋章、奖章条例,已作最后审查和修正,现正提交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准备在一九五五年内逐次实行。其中薪金、津贴暂行办法业已发布,从一九五五年一月起即开始实行。这是我军建军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我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可以设想:实行义务兵役制,可以为国家训练好强大的预备兵员,以适应现代建军和作战的需要;可以缩减常备军,节省人力物力,加强国家的经济建设;可以为军队实行统一的编制和正规的制度打下基础,克服因目前兵役制度的不合理(这种制度在过去是合理的,在现在就不合理了)所由产生的许多消极与不利的因素,使现役军人的服役、待遇、婚姻、家庭、复员就业一系列问题从根本上获得解决;还可以使全国公民都能根据宪法公平合理地为国家服兵役。实行薪金制度、军銜制度和对有功人员颁发勋章奖章,不仅可以确定数十万以军事工作为职业的军官在军队中的地位和社会上的荣誉,解决军官的家庭及个人的生活问题,克服由于长期供给制所产生的依赖思想、平均主义和浪费的弊端;对于全体军人,更能够鼓励上进,激发荣誉感和责任感,增强纪律性,以保证高度集中统一,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我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在目前,实行上述的制度,不仅是国防建设上的迫切需要,也是全国人民(包括现役军人)的共同要求,且为国家的情况和条件所允许。这些正规制度的优越性,早已为苏联先进的建军经验所证明。随着我军装备、编制、训练的逐步统一,若干正规条令、制度的实行,特别是一年来在全军范围内又宣传了我军建设的总方针、总任务、全军人员对此已有一定的认识和思想准备,因此,实行这些制度是适时的,是具备了条件的。我们必须坚定地毫不动搖地在全军之内贯彻执行这些制度。
实行义务兵役制、军銜制、薪金制是我军制度上的一大改革,这种改革必然牵涉到我军指战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习惯,在我军人员中将发生重大影响,在执行中也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我们来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是:
为达成上述目的,必须进行下列工作:
因为实行义务兵役制、薪金制和军銜制为我军制度上的一大改革,全军每一人员都关心这一改革,都想了解它的详细内容和作法;而目前部队中又已出现了各种的认识与不同的论调,一部分人则在散布着不满情绪,如不进行正确的解释,并将错误的认识和论调加以纠正,对于稳定军心、巩固提高斗志是大为不利的。为此目的,决定从一九五五年一月起至六月止,以牛年为期,将实行义务兵役制、薪金制、军銜制以及颁发勋章奖章的工作,在全军范围内展开宣传与教育,把这一工作列为一九五五年上牛年的中心工作之一。各级党委和政治部应即根据这个决定作出具体计划,朵取各种方式(开会、上政治课、报刊宣传等),运用党委会、党代表会议、党员大会以及党所领导的青年团的会议来进行推动,在党内党外展开宣传,务在全军之内造成有利的气氛和态势,为顺利推行义务兵役制、薪金制和军銜制造成条件。在进行解释教育中,在展开对于各种问题的讨论以至思想批判中,都应注意从正面提出问题和从正面回答问题,不要隐讳或朵取迂回曲折的方式;如不这样就不可能把问题弄清楚。同样,对于有疑问和有思想负担的人,应注意诱导,让其暴露,不可贪图简便,使他们内心有话说不出来;如不这样,也不可能把问题弄清楚,而且在执行的时候会增加廟烦。在解释问题和回答问题时,应有耐心,应有说服力,应密切联系每个人的切身利盆,确有困难的,应同情他们的困难,要求合理者,应在可能范围内给予解决,不要不管。只有这样,宣传才有力量,才可把多数团结起来,把抵触面减少到最低限度。如果思想工作照这样去做而且做好了,全部工作就等于完成了一大牛。
二、做好几百万人的复员工作,首先是今冬明春的第一批(××万人),以后还有第二批,第三批,预定在两三年内完成这一工作。各批复员人员,除今冬明春的已有计划外,今后那一类人先走,那一类人后走,应有一个大致的计划。当然主要是根据服役年龄、年岁、身体条件和家庭缺乏劳动力的情况来排定次序,但也应考虑到某些人员的请求,即是坚决要走势难挽留的(一种情况)和坚持不走不便勉强遣逸的(另一种情况),为了照顾这两种人的情緒,便可考虑将他们复员的时间提前或者退后。今后在各次的复员中,对于复员人员的名单,不要只是由领导一方面来决定,而应有领导地通过本单位的群众,经过一定的酝酿,由群众评议,将领导的意见与群众的意见结合起来,作出决定,并公开欢逸。群众评议领导批准的这种办法,是符合于兵役工作过渡时期的特点的,可以减少许多麻烦,可以通过群众对复员人员和必须继续留队的人员来进行教育,这样做,比之领导单方面来进行教育会更有效些;复员人员中存在的害羞心理(认为复员就是无用的,感觉无面见人)以可借此克服。这种办法是有利无弊的。
对今冬明春××万复员人员的处理,应按规定办法执行,望各级机关抓紧检查,力求贯彻。过去的经验应予总结,并在办理复员工作的人员及有关干部中进行教育,使他们能够从这一方面增加经验,加强责任心,改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以负责到底的精神把这一工作做好。此外,考虑到这次复员人员中老战士很多,其中更有不少的党员和功臣模范,如果把这批人组织起来,运用他们的地位与影响,动员他们到复员人员中去进行工作,将是一个巨大的力量。为此理由,应以军或师为单位开一次复员军人代表会议。为了争取时间和影响的广泛,出席代表可以推选的方式产生,并力求有足够的人数,议程可尽量求简。开会时,负责首长必须出席讲话,除了说明复员理由而外,应多多勉励他们,给以充分的希望,对他们多年来辛勤的工作应表示谢意。应指出:过去有些单位不利用复员人员中的积极分子,而只朵取领导与复员人员面对面的办法,结果造成被动,应引为经验,并在今后工作中改正过来。
三、对于留下来继续服役的老战士,应展开争取工作,以稳定其情绪,巩固其斗志和继续发扬其骨干作用。向他们说明目前只能分批复员不能“大換班”的道理,希望他们安心下来,照常工作,努力从政治、军事、文化、技术各方面来提高自己,使自已成为一个完善的有知识素养的军人,同时鼓励他们好好带领新战士,把自己的本领激给新战士,一切行动作新战士的表率,使新战士很快也成为老战士。只有这样,才是尽到了老战士的责任,任何一个老战士都应尽这种责任。在部队中特别是在新战士中应注意宣传老战士的优点,发动新战士拿敬老战士,提高老战士的政治地位。教育连队干部器重老战士,重视老战士的作用,以满腔热忱对待他们,鼓励他们学习和上进。对于他们的缺点,应耐心教育,循循诱导,不可操之过急,更不得以简单粗暴的方式来处理他们的问题。喜新厌老的思想与任意打击糟塌老战士的作法,是绝对错误的,应切实检查纠正。关于老战士请假探家,家属来访以及家庭救济等应给以关照,按照规定切实执行。
义务兵役制实行后,老战士在现役和预备役中的作用,增加了新的意义,在部队建设、兵役建设以及执行日常的各项任务中,他们都具有一定的作用,是我们必需依靠的一个力量,此点必须使各级领导机关及所有的干部有所认识,并在实际工作中提起注意。团结老战士关键在于干部,对于某些因干部作风恶劣已影响官兵团结的单位,可以用召开军人大会的方式,对官兵关系进行一次民主的检查与整顿。
鉴于今后下级军官将不断晋升,有的将转入预备役,需要及时补充;又鉴于尚需保留储备大量的预备干部,故有计划地从留下来的老兵和军士中选择年青优秀者送学校和军士教导营训练,作为下级军官的后备,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年青有为的士兵的一种希望。各部应即进行考察挑选,预为准备。
军官服役条例实施后,对现在担任军士职务而级别已是正排级以上的人员及其他大量的副排级人员,包括连队里的副连长、排长、各兵种的初级技术人员、机关中的某些下级工作人员、以及文化教员、文工团员、体育人员等,均须按照国防部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的原则是:对副排级人员凡能晋升为军官者予以晋升:不能晋升者则按照具体情况,或选途学校培养;
工作岗位上培养;或改为工薪制的职员;政治不纯,品质恶劣,
或仍留在原体质虚弱,年龄太大,和工作技能过于低下者,应转为预备役或退役,按转业复员办法处理。为了使军官与现是副排级的军士的划分有一个过渡期间,减少现有副排级人员的抵触与波动,决定从一九五五年起以两年为期,按规定的薪金标准发给薪金,在实行薪金制以后的两年中,应将所有副排级人员处理完毕,一律停止再提拔各类人员为副排级。文工团员、体育队员及某些技术人员可按技术评定等级给以工薪制待遇。
对于逾龄军官的处理,应采取极端审慎的态度,在国防部未公布处理办法前,一般仍应在原岗位工作,授予军銜、并按所定级别发薪。其中可提升者应予提升,可途学校培养者应送学校培养。因身体条件不宜在军队继续服役者,可按转业或复员办法安善处理。
关于妇女干部及在军事企业、子弟学校、托儿所等工作岗位上的人员的处理,国防部已有规定,即按规定执行。在执行中应多方说服他们,使之服从国防部的规定。此外,对随部队集体转业的干部及已转至地方尚未安顿下来的人员,均应在可能范围内帮助地方进行工作,不要使他们因军队制度的改变而表现不安。
在实行这样处理时,除了一部分被晋升和入学校培养的人员外,其余的各部分都会有程度不等的波动与不满,其中尤以转业复员和改为工薪制职员这两类人波动更大,对于这几类人的情绪与意见,应安为说服,不能迁就,为了避免这几类人之间互相影响,应在统一领导下分系统分机关单位进行教育,分门别类地解决,并且从现在起,趁他们情绪尚未发生大的变化时,即争取主动开始着手进行,按照难易的次序,逐次予以解决。争取在薪金制实行前将可以处理的部分首先处理完毕。
五、做好评级定衔的工作。评级定衔是对干部的总评价,同每个干部都有切身的关系,是实施军衡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这一项工作的好坏,对于巩固我军内部团结,发扬干部的积极性和上进心,都有着重大的关系,因此必须党委负责,来自主持进行。具体作法是:
六、实行薪金制是国家对现役军官的关怀和鼓励。我们现在所采取的薪金制度是根据国家经济情况(国家还不富裕,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要集中财力实现工业化的建设),广大人民和公教职员的生活水平,同时照顾到军队的特殊需要来制定的。对于多子女负担重的干部已作了额外的补贴,驻屯在辽远边疆海岛的部队也作了不同的照顾,而房租水电等收费标准又低,所以,一般说来,这一标准是适合的,够用了的,对于沒有子女负担或负担不重的人,则还有余裕,因此应坚决拥护,不应再有意见。实现薪金制后,在干部中仍应提倡节约,以保持俭朴的风气,为社会倡导;不当用的决不要用,当用的也应力求撒节,不要有任何挥霍与浪费。节余的钱应存入银行,对个人为储蓄,对国家则可增加资金的周转,公私两利。经营商业、投机取利、放高利贷的行为,必须严格禁止。所有这些,均应向干部说明,并采取具体措施广为推行。
七、薪金制实行后,对于下级军官的婚姻问题过去所定的限制应予取消,并在取消之后仍应加以必要的监督管理,其理由已如前述。所谓必要的监督管理,就是说,对干部所择配偶政治上必须可靠(机要人员和团以上军官的配偶必须是共产党员或青年团员),沒有严重传染病,两相情愿沒有强迫,求婚时不妨害工作,不损害党的政治影响与我军的军事秘密,经军队一定组织批准和向政府办理登记,结婚后的一切负担全由本人自理,如果干部能遵守这些规定,即应赞成并批准结婚(空勤人员要学完飞行的基本课目才允许结婚)。干部家庭为干部择有配偶,并要求回家结婚者,应利用假期让其回家结婚。邋龄服务的老战士,也可仿此办理。这些规定,应在一个适当时机向干部宣布,使之心中有底。但是在宣布这些规定的同时,对婚姻问题应向干部作一次广泛的教育,使他们了解婚姻是关系个人的终身大事,必须十分懂重,否则,将招致政治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说明早婚是有害的,将增加个人经济上的负担和妨碍上进;如果选择不惧,且可陷入特务美人计的圈套,这是不能不预为警惕的。所以,沒有适当对象时不应急于求婚,年纪轻的应趁机学习,努力上进,更不应急于要求解决婚姻问题。如果各级领导机关能够认眞教育干部,及时地克服偏向,干部婚姻问题自可纳入轨道,而思想上可能引起的紊乱状态,是完全可以防止的。我们应力求达到这个目的,既不要消极限制,也不要放任不管。
关于颁发勋章、奖章的工作军委另有指示。
以上各项应迅速布置,抓紧时间,分别组织执行。其中关于今冬××万人的复员工作和实行薪金制前的许多准备工作应在一九五四年年底以前部署完毕。在进行此项布置时,应照顾当前任务首先是战斗任务(有战斗任务的部队)并与这些任务结合实施。执行情形望随时电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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