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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4月总干部部关于评定军衔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军委“关于评定军銜工作的指示”颁发后,各单位又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对其中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干部现有级别的各级“多数”可评为何级军銜的掌握问题:

  • 1.此次全军评定军銜,是以干部现有级别作为主要依据的,如干部级别恰当,即应按“多数”可评为何级军銜的规定进行评定,如正师级干部级别恰当,即应评为大校,正团级干部级别恰当,即应评为中校(余类推)。
  • 2.如有些干部现有级别按全军水平衡量确实偏低,在评銜前或评銜时可以适当调整。但调整级别必须要符合被调整者将来可评为何级军銜的条件,如正师级干部要提升为准军级,就必须具有评为少将的条件;正团级干部要提升为准师级,就必须具有评为上校的条件(余类推)。
  • 3.如有些干部级别按全军水平衡量确实偏高,或政治品质不好,其军銜等级可降低评定。
  • 4.如有个别干部在革命斗争中會建有特殊功绩或有特殊代表性者,亦可根据其现有级别酌情评为高一级军銜。
  • 5.如有些干部职级悬殊过大,致影响军銜评定过低者,应参照其编制军銜适当评定,一般以不低至其编制军銜三级为原则。

二、对政治上尚未审查清楚的人员的评銜问题:

  • 为了纯洁我军内部,对“五个方面反革命分子的嫌疑分子和嫡系亲属在敌方任职本人政治上表现不良者”,应坚决调离现职,作复员或转业处理,不应评定和授予其军銜。如非属上述情况,而是政治上还有些问题需待继续审查,且情节不重,现仍在部队工作者,应评定、授予其军銜,待审查清楚后,再据情处理。

三、妇女干部评銜问题:

除评定军銜工作指示中已规定者外,凡担任下列职务,工作称职,适合军队工作并有军籍者,也可评定、授予军銜:

  • 1.原系医院正副院长、军医、助理军医或工程师、技师,后因工作需要改任技术行政领导工作,如在卫生部门或其他技术部门任处、科长、助理员等职务者(担任非技术性职务者则不授予军衡)
  • 2.军医人员中的门诊所长、医院科主任、护士长、司药和各技术业务部门中具有技师业务水平的技术员。
  • 3.与上述军医人员职务相类似的兽医人员,如兽医、助理兽医等。
  • 4.曾经专业学校毕业,现任专门技术性职务(不包括一般技术性职务),如雷达学校毕业之雷达技术员,测绘学院毕业之制图员、计算员,炮兵技术学校毕业之检验员和担任技术工作之助理员,以及由地方各高等学校毕业在部队任各种专业的技术员。
  • 5.我军各专业学校已参军评级的教员、助教,和经各专业学校训练毕业,分配任助教和研究员者。
  • 6.凡任上述职务之妇女干部现待转业、复员者,可按待转业人员评定、授予预备役军銜办法处理。

四、起义、解放军官评銜问题:

  • 1.起义军官:已评定级别者,应按“评定军銜工作的指示”的规定,评定、授予其军銜;如过去虽已具备评级条件,但因照顾其生活未评定级别,现在仍符合授予军銜条件者,可以评定、授予军銜。
  • 2.解放军官:如原系旧军队的尉级军官,经过改造参加我军工作,并经过评级(或评级时因照顾其家庭生活按工资制待遇,未予评级,而本人具备评级条件者),符合授予军銜条件者,可评定、授予军銜。如原系旧军队中的校以上军官,一般不授予军衔,个别特殊情况需授予军銜者,应由各大军区或相当单位的党委研究,呈报国防部审批。
  • 3.所谓“起义”、“解放”军官,是指自解放战争以来起义或解放入伍的旧军队之军官,不包括抗日战争时期起义或解放入伍的人员。五、在属于军队领导的企业性工厂、工程建筑单位中工作的军队干部,如何区分派遣军官和转业人员及如何评銜的问题:如系必须由军队派遣的主要领导干部,或代表军队在企业性单位内根据军队的任务与要求负责监督生产和检验产品,并直接与军队联系的人员,均可作为派遣军官,评定授予其现役军銜。如系负责一般生产任务和技术、行政、经济管理工作的人员,则为转业人员,待第二期按规定评定预备役军銜。在此类企业内工作的人员需按派遣军官授予军銜者,应由各大军区和相当单位提出意见,报国防部批准。

六、学校学员的评銜问题:

  • 1.在各军事和业务学校学习的学员,如于一九五五年年内毕业者,可在毕业时结合学习成绩鉴定和分配的职务评定其军銜;于一九五六年毕业者,对其中正排级以上干部按规定评定其军銜。一九五五年四月以后毕业之学员,其军銜均由学校评定,并按规定批准授予。
  • 2.对由部队抽调至各军事和业务学校学习的副排级以下人员,仍应根据评定军銜工作指示的规定,“在学习期间,不授予军銜,待毕业时根据其政治品质、学习成绩和分配的工作职务,评定、授予军銜”。对其学习期间的待遇问题,可另作规定。

七、按国防部规定应改为工薪制的人员调整级别与评銜问题:

对此类人员均不评定和授予现役军銜;对其级别亦不作调整,如其原级别偏低,可在改为工薪制时,适当调整其工薪等级。

八、正排级以上文化教员的评銜问题:

  • 正排级以上文化教员,如系在速成中学以上的学校对干部学员任教者,应评定、授予军官军銜;如系在部队、机关任职者,应按编制军銜规定执行,非军官职务者不应授予军官军銜。现为工薪制的文化教员,不评定、授予现役军銜。

九、待转业、复员的原任军官职务的正排级以上干部评定军銜后授予预备役军銜的手续问题:

  • 此类人员在部队已评定、授予军銜者,可由办理转业复员手续的军以上干部部门,发给“预备役军官临时证明书”(式样另订),由本人保存,待授予预备役军銜时,持此项证明向兵役机关換取正式证明文件。

十、专区、县、省属巿和看守劳改犯人的公安部队人员的评銜问题:

  • 对此类人员在其未改变为警察部队以前,应评定并授予军銜。

十一、在招待所未分配工作的人员的评銜问题:

  • 此类人员如调离原单位时间不长,应由原单位评定其军銜。调离原职时间已久,无法评定者,可待分配工作时评定。但均应在分配工作时或到新的职位后再授予其军銜,如不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者,则不授予其军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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