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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 | 民国初年广州湾人头税争议再探

猎虎总公使卡亚尔的野心

广州湾法当局屡与中方政府及地方社会产生矛盾,其中的的一个根源就是将其在越南的殖民管治经验照搬直用,俗称“人头税”的一项税赋(tax de capitation)政策就是典例。民国初年法当局拟推行,遭到北洋政府反对,但此后至少两度伺机再推行,更引发1936年声势浩大的民众抗议(俗称“三月三坡头抗法”),酿成多人伤亡的“广州湾惨案”。本公众号第158期发表的何斯薇《人头税引起的中法外交风波》一文曾就人头税的早期争端作了初步研究,但仍有不少的研究空间可以拓展,本文拟对此作进一步的探讨。

广州湾法当局欲在租借地征收人头税(又称“身税”或“人税”,规定成年人需要登记在册办理证件,以人为单位交税),其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此类做法在印度支那联邦行之有效,而广州湾行政制度多参照前者来设置,故法当局将之引入,试图加强对租借地民众的管治。其二,法国对广州湾投资有限,广州湾经济较落后,自由港制度下由华人把控的商业难为政府带来直接收入,当地政府仰仗印度支那联邦的财政支持。因此,广州湾法当局想要拓展财源,改善租借地财政状况,减少对鸦片生意的依赖。此外,民国初年中国政局动荡,治安混乱,也使得法当局有借口通过办理“证身票”(等同“良民证”)来管控租借地的人口流动。

据1913年《申报》的报道,广州湾法当局最早拟从1912年6月1日起开征人头税。当年广州湾葛公使(即卡亚尔,Gaston Caillard,1912年1月至1915年5月担任广州湾总公使)发布通告,规定征收范围与金额分为两等:头等,年壮及殷富之人,每人收银一元;二等,乡农和实业之人,每人收银五毫。有三等人免纳:头等,残疾人;二等,六十岁以上的老人;三等,十六岁以下的男孩。此外,凡绅士、书记等在公家当差者亦免纳。此令一出即引起广州湾民众的不满,如坡头的一名私塾先生郑香山向坡头营官呈词,要求免收身税,因为沿用清代旧例的田粮税已在每斗三十八文的基础上加了三毛,法当局还加收清代所无的地丁、枪炮和市场交易税,由个别商人垄断专营的食盐和鸦片价格也翻了一倍。开征身税无异于“税外加税”,将使得贫苦民众不堪重负。

普通地方文人尚且严辞抵制,可想见广州湾各界反应之激烈。故法当局未按期实行,不得不宣布延期。随后,广州湾法当局又决定于1913年正月开始征收,发布的示谕曰:“各人须遵领保安纸(即人税牌也),否则有事到衙门,吾置不理,作为非广洲湾人而且以匪徒论,逐出界外,留与尔华官打靶。盖尔华官野蛮不讲人道,动辄枪毙。尔等若不领保安纸,即行此办法。遵领者则大法国以良民待之,吾文明国亦断不将人民枪毙也。”

上述示谕反映了广州湾法当局的态度甚为傲慢,面对华人民意的强烈反弹,以及随后广东省政府提出的交涉,广州湾法当局依然执意推行人头税。这可能与时任广州湾总公使卡亚尔的职业背景有关。他毕业于巴黎政治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1890年在殖民学院完成受训,拥有光鲜的履历,其几位上司都赞扬他的才干和行政能力,预期他前途无量。卡亚尔曾在越南北圻做过省一级长官,1909年在越南北圻的猎虎事迹使他小有名气,1912年1月调任广州湾总公使。到广州湾上任之初,他竭力改善当地状况,旨在将其打造为中国南方的一处繁荣港口。例如,规划建造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甚至打算引流郊外湖泊湖光岩供应城市用水,并且装配水轮机用以发电,供应照明。他也注意商贸发展,改善码头设施。当时除了法商孖地洋行的“西江号”轮船每两周驶经广州湾,还有德商捷成洋行的轮船往来于广州湾与香港。

来到广州湾的时候,卡亚尔年仅46岁。与五位前任不同,他拥有高等学历,更在殖民学校接受三年专门培训,并非老一代民政部门公务员出身。我们可以推测,尽管他有充足的法律知识,却未必对中国社会有充分和深入的了解,急切地将广州湾作为来管理,因此仓促开征人头税和要求华人办理证身票的政策激起民愤。此外,他对辛亥革命以后的中国政局和地方派系之争抱有敌意。1912年2月他在写给广东省政府的信中表示,各路民军以躲避匪盗为借口来往于广州湾各市镇。法当局对此将不再容忍,今后所有被捕的民军将会被缴械并押送出境。或许对于他来说,开征身税即可以加强对民众的管治,防范敌对者进出广州湾,同时办证可以带来财政收入,实乃一举两得。但是,他只以强力手段硬推,不尊重和体察商民意见,只会引发更为强烈的抗议乃至外交风波。1915年2月卡亚尔突然被调离广州湾,次年接受调查,被指控任职期间账目不清。



法国人在印度支那猎虎(图中人物非卡亚尔)

二一

广州湾商民屡屡上书请愿

法国人在广州湾征税始终面临根本的合法性争议,因为1899年《广州湾租界条约》仅订明法当局有权“征收灯(桩)、船(舶)各钞”,开征其他税款往往会遭到各方的质疑。其次,广州湾的性质是租借地而非,法当局援引印度支那成例,也理据成疑。人头税事件的一个焦点是关于《广州湾租界条约》的争议,中法各方对条约有着不同的理解,民众对法当局加征税项的权力来源心存疑虑,中法政府间的纠纷也因之而起。

辛亥革命后的中国政局动荡,为了维护治安,法当局便于1913年初限制华人入境。2月底,法国驻华公使康悌(Conty)照会北洋政府外交部,宣称遵照1899年《广州湾租界条约》,广州湾是法国的领土而中国无管理权,当地民众“须受法管束”,因此不准无照(即证身票)华人入境。3月北洋政府外交部提出抗议,康悌却谎称《广州湾租界条约》订明“如有特别事故发生,应得禁止华人入内”,因此“境内盗风不靖,为保护属地治安起见”,广州湾总公使“应得限制华人入境”。实际上,条约第三款仅规定“华民能安分并不犯法,仍可居住照常自便,不可迫令迁移”。也就是说,法当局或可以犯法为由驱逐华人,不能以治安为由限制华人入境。但是北洋政府外交部的相关档案不知何故竟然缺失,需由广东都督将“广州湾交涉全卷”解送北京,再与法国公使磋商办法。

1913年7月初,广州湾华商向广东省政府呈交一份电报请求援助。时值广东政局剧变,袁世凯委任的龙济光入粤任都督。据《香港华字日报》记录,原副都督、转任广东护军使的陈炯明接到电报后“大为震怒”,随即召来广东交涉员商讨办法。陈炯明一面请求北洋政府外交部向法国公使“严重交涉,总期保全中国,勿使华人受累”,一面回复广州湾华商,要求他们静候处理,不要暴动制造事端,以免贻人口实。向陈炯明呈送电报请愿求助的华商代表是一名30岁的商人,籍贯海南琼山。在这份电报中,该名商人痛陈人头税造成沉重负担,法当局将华人视作猪牛般役使,更将广州湾当作该国,华商不会接受将在越南实行的制度用于广州湾,更何况越南人尚且可以加入政府的咨询机构,而广州湾华人却无从发声。这份电报不仅激怒陈炯明,更引起法国驻广州领事伯威(Beauvais)的关切。伯威担心广州湾商业将面临困难,于是将信件转交广州湾法当局跟进。

值得指出的是,在此之前,广州湾商人已开始向多方抗议。1912年12月,以陈奎楼为首的绅商曾通过吴川县知事江珣向广东交涉员转呈信件请求交涉,后又将信件翻译成法文送达法国驻广州领事。相近内容的信件还以“广州湾全属绅商民”的名义呈交印度支那总督,请求“体恤民情,行文注销(人税),俾使万民安堵”。信中理据主要有三点:广州湾地瘠民贫,商业不兴,征收田粮和街市税已使得农民和商家苦不堪言。其二,征收人税引起民众恐慌,纷纷逃离广州湾,不利于法当局征税。其三,首任安公使(即阿尔比,Alby,1900年2月至1905年7月担任广州湾总公使)曾因为“民情鼓噪,恐激生变”而取消征收人税。与勘界大臣苏元春订立条约之后,法国曾出示晓谕,租借地一切税项均按清政府旧例办理,当局强迫征税涉嫌违背条约。根据信中所言,《广州湾租界条约》限制法当局征收中国通行税项以外的人头税,可用来作为抗争的理据。但是,以卡亚尔为代表的法国人显然认为他们有权在广州湾开征新税。



卡亚尔签署于1914年的文件

三一

法国人的辩解

1913年一名法国人旅经广州湾,明显感受到抽收人头税是“违华人拂心意之事件”。这篇文章原作者已不可考,《时事新报》编译者在篇首说明用意:“法人矻矻经营,不遗余力。近且抽收人税,勒捐护照,公布市政行政地方,不啻以属地视之矣。惟广州湾僻处南疆,其种种状况,国人鲜有研究及之者。”既然中国各界鲜有关注和研究广州湾,法国人“抽收人税,勒捐护照”之举如同将租借地当作管理,理当唤起人们的关注。故《时事新报》翻译登载这篇长文后,《东方杂志》又转载。中方编译者以按语表达他们对于人头税的理解:“一种护照抽收,但非绝对强迫之举。乃有少数之人从中渔利,以致弊端遂不可究诘。”

而法文作者则将民意反弹归咎于广州湾华人未有理解征税用于建设之利处,并以上海法租界为例解说:“华人不知此项税则系何用意,惊惧异常,以致外来之商人,亦无敢入者。盖华人以干涉其人身之自由,遂起反对,固非反抗完纳税则也。华人在本国曾为地方治安起见,完纳一种轻税。然在上海租界,则纳税甚重。惟上海租界所收税则,乃以之整理市政,保持公安,组织极为完备。至广州湾华人所以遽然反对者,实因当道以前并未有何等事业便利华商。使自后广州湾之市政组织良善,一切公共事业如道路、交通、电话、自来水等设置完备,华商日见其营业之发达,则今日反对之举,必可消灭。”作者将广州湾租借地与上海法租界作比较其实并不恰当,因为前者属于法属印度支那管辖,后者则由法国驻上海总领事管理,行政系统迥异。而且居住在上海法租界的个别华人可以加入公董局,享有一定的政治权益,广州湾则到上世纪20年代初期才由总公使委任若干华人加入咨询机构。



20世纪初的广州湾农夫

广州湾人头税事件扰攘一年多,不仅引起民众抗议,也牵动中法两国外交高层的直接交涉,最后以1914年4月北洋政府外交部长孙宝琦召见法国驻华公使康悌进行斡旋而得到缓和,印度支那总督同意暂缓分三级征税以及办理证身票。康悌也表示,法国方面的主要目的在于扩大财税收入,虽然搁置人头税,但仍将另外征收“华人见惯之税”。这一说法为1917-1919年另一波关于人头税的争端埋下了伏笔。

此起彼伏的人头税争端说明了无论是法国驻华使节,抑或是广州湾多任总公使,与地方社会和中国政府的利益矛盾仍难以通过有效方式调和。直到1922年富有改革精神的总公使赖宝时(Blanchard de la Brosse,也译作布朗夏尔·德·拉布罗斯)上任,与实权人物赤坎公局长陈学谈达成合作,中法各方的沟通才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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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与社会管治》(第297期)

撰文:吴子祺

校对:郭康强

编辑:大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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