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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郭德纲与曹云金微博“互撕”,内容如果不属实可能触犯诽谤罪



编辑|严宇静

排版孙禕

责编|陆慧



8月31日,郭德纲在微博晒出德云社家谱,并配文“该清的清,该驱的驱。所谓的清理门户,是为了给好人们一个交代。凡日月所照、江河所至皆以忠正为本。留下艺名带走脸面,愿你们万里鹏程。从此江湖路远,不必再见。”


郭德纲在家谱中更着重强调“另有曾用云字艺名者二人,欺天灭祖悖逆人伦,逢难变节卖师求荣,恶言构陷意狠心毒,似此寡廉鲜耻令人发指,为警效尤,夺回艺名逐出师门。”“备注”直指曹云金、何云伟二人。





9月5日,曹云金在微博上发表7000字长文,将与郭德纲15年的恩怨说得清清楚楚。在事件过去3天后,媒体联系到曹云金,在他工作之余进行了简单的采访。对这件引起轩然大波的“师徒决裂”,曹云金的第一回应就是:我并不想炒作,只是有些话,不得已而为之。曹云金表示,自己到现在为止不想再说什么了。但是和郭德纲15年的恩怨,也不是7千字说得明白。同时他表示:“我希望这件事情到此为止。”


据悉,两人除去师徒关系,郭德纲是曹云金的表姐夫。当时拜师的时候,郭德纲还没有名气,靠在电视台做节目主持和编剧挣钱,曹云金是按旧科班规矩的入室弟子,吃住在师父家,但同时也是师父家的小打杂的,可能正背贯口呢,师娘喊一声,就得赶紧买菜或者干活去。郭德纲一直说收徒弟白吃白住,所以学成要给师父效力三年报答养育之情。




一、 师徒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


德云社这种演艺团体与旗下艺人从法律的角度看,究竟是何种关系,当然不能一概而论。签约演员有的是演艺团体的股东,有的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有的签订的类似经纪合同。演员属于单位股东身份的,此类演员的身份还有可能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裁,执行演艺团体的业务经营。此类关系毋庸赘述,重点谈一下演员与演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演出合同。


首先,单位与员工之间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作为单位来说,为避免风险,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


其次,关于郭德纲与曹云金之间的所谓“儿徒”关系进行解读,两人之间并非纯粹的老师与学生关系,如果只是老师与学生的关系,上课交学费天经地义,但根据通常的合同惯例,曹云金是甲方(买方),郭德纲是乙方(卖方),地位平等。但学成出师后,他们之间还存在用工(或雇佣)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根据此规定,作为单位与班主的混同,应该是郭德纲不收培训费,学成之后可以约定服务期,但工资还得付。




二、郭德纲能否剥夺曹云金的艺名?


“曹云金”这三个字是曹金的艺名,不是本命,不是身份证名字,曹金才是身份证名字。郭德纲要求曹云金“留下艺名,带走脸面”,有没有法律依据?曹云金说不会改名,有没有这个权利呢?


艺名在法律上怎么看呢?艺名法律上认定的姓名的一种。法律规定了姓名权,狭义的姓名是指登记的名字,而广义的姓名“如能够明确地代表权利主体,区别权利主体和他人,也可以成为姓名权的客体”(《民法学》江平主编),而笔名、艺名、化名都算是广义的姓名。“鲁迅”是周树人的笔名,“成龙”是陈港生的艺名,“李得胜”是当年毛泽东同志的化名。这些名字虽然不是登记在身份证、户口本上的名字,但是都属于姓名权的客体,权利人对这些名字享有姓名权。同样,“曹云金”是曹金的艺名,这个艺名经过长期的使用,已经跟曹金这个人产生了特定的联系,可以明确的代表曹金这位相声演员,可以把曹金与其他人区分开,曹金对“曹云金”这个艺名享有姓名权。


姓名权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也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另外,姓名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不能够被他人剥夺。也就是说:曹金有权使用“曹云金”这个名字,也有权弃用这个名字,但是无论任何人不能剥夺曹金使用这个艺名的权利。



三、指责如若不属实是否违法?


曹云金的控诉博文一经发出,至今阅读量已达到5715万,转发量也高达23万。另一方面,郭德纲虽然从未点名道姓地公开指责过曹云金,但是从他网上发表的字样,一般网民都能够判断出其所指何为。如果事实真相并非如这对师徒所指责的那样,是否违法?他们彼此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造谣和传谣的行为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民事权益,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在此次师徒大战中,如果当事人因为对方的虚构言论而使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关于行政责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的规定,如果故意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关于刑事责任。网络造谣传谣如果要构成犯罪,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有很多,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诽谤罪等。其中编造和传播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权的网络谣言,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诽谤罪。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同一诽谤信息被浏览达5000次或转发500次以上就可以认为是“情节严重”,显然作为名人的郭德纲和曹云金因为“互撕”,所发微博的阅读量和转发量远远超出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标准的要求,所以一旦文中内容不属实,他们的行为可能触犯诽谤罪,而要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郭德纲命令曹云金退赛是否违法?


曹云金指出他在2006年参加央视相声大赛,一路过关斩将杀入决赛,但是郭德纲在直播前一天命令其退赛。曹云金分析,这样的结果会令央视“封杀”自己,导致他发展受限,郭德纲就会更好地将他控制管理。


而对于曹云金参加相声大赛的行为是他个人意愿,还是受德云社指派的职务行为,文中并没有提及。如果是曹云金以个人名义参加比赛,那么郭德纲是无权阻止他参加决赛的。但曹云金听从了郭德纲的指令,那么退赛所造成的结果只能由他自己承担。如果曹云金是受德云社的指派而参加相声大赛,那么他参赛属于职务行为,作为德云社实际控制人的郭德纲是有权命令员工曹云金退出比赛的,所以郭德纲的行为并不违法,曹云金对他也无权指责。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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