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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这些环境问题不属于环保部门管。


城乡规划

1.反映生活垃圾、粪便、生活污水收集、中转、处理设施,公路,输电线路及变电站,医疗机构、公墓等公共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规划不合理。

2.反映规划功能冲突的。如在居住区、重要文物保护设施、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邻近,批准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在已批准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邻近,批准新建居民住宅区、学校的选址等。

3.反映违法征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此类问题,应向城乡规划、国土、市政、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路法》《电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市容环境

1.反映市容“脏乱差”。如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粪便、建筑垃圾等。

2.反映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以及其他特殊饲养。

3.反映生活污水输送沟渠或者兼有收集输送生活污水功能的河道有异味、漂浮物,建议截污、清淤、清漂等。

此类问题,应向市政、水利、城管(综合执法)、园林绿化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电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城市综合管理

1.反映社会生活、交通、临时建筑施工(除特殊工艺阶段)、市政施工噪声。如广场舞音乐(锣鼓声)、夜市、渣土挖运、建筑拆迁、家庭装修、民用空调、燃放烟花爆竹等噪声。

2.反映道路、建筑工地、渣土堆扬尘。如道路扬尘、无主渣土堆等扬尘。

3.反映移动污染源烟尘。如运输车辆未苫盖,机动车、船舶冒黑烟等。

4.反映露天烧烤食品烟尘、气味。

5.对烟花爆竹限产、限放,对机动车限购、限行等提出建议。

6.城市美化、亮化、工地探照、交通探头等光污染。

7.反映市政管网损坏或淤堵污水倒灌造成的污染及城市地下管网产生的异味。

8.反映公共事业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如学校、医院等装修异味。

9.反映低于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少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此类问题,应向公安、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公路、卫生防疫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农产品安全

举报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高残留农药、兽药,建议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水产饵料,建议发展绿色农业。

此类问题,应向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野生动物保护

举报违法乱砍滥伐、捕杀野生动物、破坏森林等行为。提出保护野生动植物、湿地等建议。

此类问题,应向林业、农业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河道湖库管理

1.举报在河道湖库取水、采砂、采石、洗沙、选铁、种植,向河道湖库倾倒土石方及垃圾。

2.举报未取得养殖证,在水库、湖泊、河道内非法从事水产养殖活动。

此类问题,应向水利、农业(渔业)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渔业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矿山秩序

1.反映无证采矿或者无证开山采石,或者在采矿、采石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爆破作业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要求取缔无证采矿行为、规范采矿秩序。

2.反映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物压占土地。

3.反映尾矿库超期、超容量服役。

此类问题,应向国土资源、安全生产、林业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森林法》。

健康损害、财产损失鉴定

1.患病或当地某病种高发,怀疑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导致,要求赔偿或补偿的,提示其立即向当地医疗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为后续调查、调解、诉讼提供基础材料。

2.农作物、林木(果树、花卉、药材)、养殖物(含水产品)出现减产、死亡,种植(养殖)户怀疑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所致,要求赔偿的,提示其立即向当地农林牧渔部门反映,申请鉴定评估损失种类、数额、原因,为后续调查、调解、诉讼提供基础材料。

3.反映个人擅自使用污水灌溉造成损失。

4.反映饮用水水质异常的。

此类问题,在当事人取得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并经排查确定致害范围后,由环保或其他部门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民事诉讼等途径处理。

法律依据:《农业法》《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渔业法》《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侵权责任法》等。

产业政策

1.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对淘汰落后、过剩产能者给予补偿。

2.未按要求时限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仍擅自使用或运行的。

3.发展节水节能节材技术设备,取缔粘土砖,发展新能源。

4.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对包装容器生产、销售单位征收后期处理费、建立押金制度,对一次性制品征税等。

5.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经济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此类问题,建议向发改、工信、能源、水利、住建、国土、商务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水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的批复》。

技术发明及公益性倡议

1.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艺,撰写环境保护方面的论文、书籍,发明治理污染的技术或设备专利。

2.提出保护环境倡议。如少开车、不用一次性制品、收集废旧电池、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等。

此类问题,提出者可自行在媒体上发表、讨论、发布广告,专利权人可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商业渠道,与需求方平等自愿开展合作,通过投标参与公共环境治理工程。环保部门不干预排污单位自主选择治理污染的技术和设备,不干预公共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干预企业或个人开展污染治理技术设备开发、工程试验、市场交易活动。

法律依据:《专利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问题

1.农村垃圾随意倾倒。

2.自然坑水质恶化等。

3.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畜禽放养污染。

4.农业经营主体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情节严重的。

此类问题,应向当地农牧部门、公安部门、乡镇政府等反映。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注: 

1.本清单仅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的信访问题。

2.本清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我省地方法规、规章和我省部分地市“三定方案”职能划分梳理而成。在基层,某些信访问题的主管部门可能与本清单不一致。也可能出现同一类信访问题在不同市(县),由不同部门主管的情况。

3.随着法律法规制(修)订、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访问题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等可能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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