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很多朋友,比较关心保险是否有避债的功能,2015年3月,浙江高院出台了一则通知:
此后各地均有保单被强制执行的消息传出。让大家非常困惑与担忧。特此,我们再次邀请到北大法学硕士,22 年律师执业经验,国际金融专业人士协会(ISOFP))财富管理中国分会,执行秘书长于永超老师,在【开讲吧】第16期,为大家讲解,保单是否可以避债,如何才能避债。
准确来说,说保险具有避债功能这个说法,并不准确。保单具有防范债务风险的功能的说法比较适宜。
总的来说,保险对防范债务风险有延缓功能、阻隔功能和救济三大功能。
(一)延缓功能
延缓功能体现在:
在法律中有一条代位求偿权,即如果小王欠小张钱,某人欠小王钱,小张可以起诉某人直接还钱给自己,这叫做代位求偿权。如果把某人换成保险公司,小张就不能越过小王,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这叫代位求偿权豁免。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只是豁免了保险公司直接把钱给小张的权利,但小张与小王之间的债务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保险起到了一个延缓的作用。但不能让债务归零。
(二)阻隔功能
阻隔功能体现在:
主要聚焦在被保险人这里。被保险人如果去世,且身故受益人为指定。那么身故受益金是不能够偿还债务。故此,起到一个阻隔的作用,所谓保险可以避债,是指被保险人去世之后,在身故受益人是指定的情况下,所取得的身故受益金,是不可以用来抵债的。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不明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身故受益金就成为遗产。身故受益人就要先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的债务,才能继承遗产。
(三)济救功能
救济功能体现在:
保单可以贷款,这个大家都很清楚。当投保人面临巨大经济危机,得不到外界的经济支持时,投保人将手上持有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此时保障利益不受影响。
接下来,我们围绕债务人是被保险人这个情况,以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我们以金总一家为例:
保单安排:
1.如果妻子为投保人,金总作为被保险人,妻子对外负债,保单是不能阻隔债务的;
2.如果金总父亲是投保人,金总作为被保险人,金总领取生存受益金,从代位求偿权豁免功能角度而言,有延缓偿债的作用;但如果债权人知道金总在保险公司中有返还生存金类型的保险,且生存金为金总本人领取,尽管没有领取,法院是依然可以执行的;
3.如果金总父亲为投保人,且生存受益金也是金父领取,这时金总只是一个载体,如果这时金总有债务,这个债务是不能影响保单的。这样就解决了金总在债务上的危机。
如果债务在投保人身上:
无论何时,什么情况下,投保人的债务都不会因为有保险而延缓或阻隔,顶多可以申请保单贷款。可以去还债。所以,如果投保人有债务,是不能避债的,只能算救急。
接下来我们看下身故受益人:
作为身故受益人:明确指定的话,被保险人去世,受益人领取身故受益金是不能够被用于偿还债务的。这里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过了;
还以上方金总为例,如果被保险人是金总,受益人是金太太,金总去世后,金太太领取的身故受益金首先要来做一个区分:是共同债务还是金总的个人债务。如果可以确定是金总的个人债务,那金太太领到身故受益金后是不需要偿还金总的债务的;如果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则要来偿还债务。所以,受益人是配偶的情况下,首先做一个区分。
如果债务在受益人身上,受益人领取的身故受益金,就是他的个人财产,是不能避债的。
为大家总结本次课程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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