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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总结:2017年实施的那些发票新规
2017年发布了很多发票新规,也有很多涉及发票开具、使用和管理的新规开始实施。元旦将至,2017即将过去,跟专一网小编一起来回顾一下。
一、2017年开始实施的新规
1、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启用
2017年1月1日起,税务总局决定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平台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启用
2017年1月1日起,税务总局决定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为两种规格:57mmx177.8mm、76mmx177.8mm,均为单联,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
3、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
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4、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
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5、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卷式普票使用新规
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接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6、为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必须带税号
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7、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相关问题明确
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8、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开票规定明确
2017年5月1日起,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9、营业税业务发票截止2017年年底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0、专票认证期限改为360天
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2017年发布暂未实施的新规
1、增值税普票代码调整
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政策:《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2、发票编码调整,商品大类名称明确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3、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范围扩大
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与现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保持一致。发票代码编码规则调整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7。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5、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停用手工票据
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
如果小编有整理不完整的,欢迎大家补充~
来源:专一网(www.cost8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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