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建造的房屋不一定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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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8年
一般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不能溯及既往,所以2008年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物、构筑物,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但是,违反《建筑法》、《环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是违法违章建筑。
二、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1993年以前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四、199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是涉及城市建设和发展全局的一部基本法,它对于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投资环境和劳动、生活环境,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认定一处建筑物、构筑物是不是违法违规违章,要看建设者建造当时的法律和法规的具体规定。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无论是哪个时期,建设者不经批准就建造房屋是不行的。还有无论是过去“大队“,还是后来的村委会包括村民代表大会都无权最终批准建设者建造房屋。
总之,未登记房屋是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多样,要综合判断。遗留房屋当时因违规办不了证 ,现在不合法也办不了。遗留房屋当时合规而没有办本,现在不合法也办不了,这才是真正的历史遗留问题。绝对不是2008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因为《城乡规划法》还没有出台,就都变成合法建设了。不然的话,那样的处遗不是处遗 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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