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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再现诡异房产争夺官司:一方无证住了28年,一方有证未住过

【撰文/赵三军 统筹/刘姝蓉】郑州居民郭瑞明一家所居住了28年的一套房屋面临拆迁,但当他们去领取补偿款时,大部分款项已被尚某持房产证领走,对方并起诉到法院,要求他搬出房屋。但郭认为,他们所居住的这套房改房,是当初父亲的单位分给他父亲居住的,尚某是后来从谷某手中过户的这套房屋,他们一家对这套房屋的办证、过户都一无所知,也没有人告知他们办证事宜。2019年10月30日,郭瑞明收到了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的判决书,要求他限期搬离,但他选择了上诉。在此之前,他已将郑州市房管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房管局违规办证。

住了28年的房子,被别人办了房产证

9月4日上午,郭瑞芳、郭瑞明姐弟向大白新闻反映说,他父亲郭合元原是河南省建筑安装总公司驻西安的第六分公司经理,1989年调回河南总公司任副总经理,来郑后由于没有住处,就一直住在招待所里,后经河南省建设厅时任厅长张昆桐协调,总公司经理把第四分公司经理谷某顶交总公司管理费的一套88.66平米的房子分给了郭合元(因为谷某欠公司管理费,所以拿房子代替交给了公司,公司收回了房屋),公司拿到钥匙后,直接分给郭合元居住。

有争议的房子就在这栋楼的一层(当事人供图)

郭家姐弟说,1991年12月入住这套房子以后,由于当时还未进行房改,房子也无法办证,他们此后也就没有关心房子办证的事情。转眼到了2014年,这套房子所在的经二路9号院面临拆迁,但他们却迟迟等不到拆迁、补偿通知,后来,当他们去询问补偿事宜时,才知道有人已经拿着这套房子的房产证,领走了大部分补偿款。

领走补偿款的就是尚某,尚是2013年7月8日从谷某手中过户到的这套房子,并在一个月后,拿着新过户的房产证,从开发商那里领走了大部分拆迁补偿款40多万元。

而郑州市房管局的过户手续显示,谷某于2006年7月26日办下了这套房子的房产证。

郭瑞明说,他们一家入住这套房子后,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的单据,上面都是父亲郭合元的名字,多年来,不管是谷某还是尚某,都从来没有人上门向他们索要过房子,而谷不仅在办证后一直未告知他们并要求他们腾房,反而在拆迁前夕把房子紧急过户,他们认为其中有很多猫腻。

种种疑点未消,已被持证人告上法庭

郭瑞芳、郭瑞明告诉大白新闻,他们认为此事存在不少疑点,一是尚从谷手中购买这套房子时,连去现场看一眼都没有,就进行了过户,明显不合常理;二是在拆迁补偿时,其他住户都是和开发商反复讨价还价,最后都拿到了每平米万元以上的补偿款,而尚则是以每平米8000元的价格,很快和开发商签署了补偿协议。

有争议的房子内景(当事人供图)

郭瑞明说,根据尚某与开发商签署的补偿协议,他们所居住的这套房子的补偿款为70.928万元,尚在拿走了首批款40多万元补偿款后,剩余的20多万因他们提出异议,开发商才终止了发放。后来,在街道办和开发商的协调下,他们愿意拿走剩余的20多万元补偿款、搬出房屋,但尚一直不出面与他们洽谈,导致调解失败。后来,尚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他们限期腾房。在法庭上,郭家提出,希望剩余的20多万补偿款与尚平分,然后他们搬出房屋,也遭到对方拒绝。

尚某的起诉状显示:他于2013年购买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9号院1号楼2号的这套住房,“因购买后被告父母与单位矛盾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原告了解后,多次催促被告父母搬出该房屋,可是被告父母以年龄较大为由暂住,一直拖延不予腾房,该房屋已经列入开发计划,开发商已经收购,原告已经将所有手续交给开发商办理完毕,由于被告父母占据该房屋,开发商的各项补偿也没有到位,本想被告父母去世,将房屋腾出,可是被告父母去世后被告又将该房屋出租他人,继续占用,原告与被告协商和经派出所调解均无效,万般无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请。”其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出租和腾出这套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郭瑞明说,这份起诉状更加坐实了尚某没有去过这套房屋的事实,因为他们的父母已分别于2009、2011年去世,也就是说,在尚从谷手中购买这套房子时,他们的父母就已不在人世,根本不存在“多次催促被告父母搬出该房屋”的情况,而且,他们与单位没有任何矛盾,也未将房屋出租,更不存在“调解均无效”的情况,因为街道办和开发商出面调解时,对方根本就不出面。

原告代理律师:被告放弃了购买权

9月5日上午,大白新闻致电尚某,对方让与其律师谈。随后,大白新闻联系到尚某的代理律师——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国,询问为何尚某购房后未去看房子。王建国称,尚某购房后在北京,当时考虑到被告的父母年龄大了,就让他们在那儿居住。大白新闻告诉他,被告的父母在尚某购房时就已去世。王建国称:那不知道,看来说的不一样。针对尚向开发商要求的赔偿标准过低的问题,王建国称,那不可信,因为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

王建国最后称,这个事情非常清楚,是被告放弃了购买权、自己失去了机会,房产改革不能一直等着他。

9月5日上午,当时负责此处拆迁的金水区丰产路街道办副主任白新国告诉大白新闻,双方出现纠纷后,街道办和开发商曾进行协调过,但最终没有协调成功,只好建议他们走法律途径来解决。

9月5日晚间,大白新闻向该小区一名陈姓拆迁户询问当时的补偿情况,这名住户说,开发商对每家的补偿标准都不一样,所以他们都跟开发商签有保密协议,不能透露自己的补偿金额。

大白新闻了解到,郭瑞明的父亲此前供职的单位——河南省建筑安装总公司已不存在。那么作为原始购房者,谷某又是如何办理的房产证呢?10月15日上午,大白新闻联系到已在北京定居的谷某询问当时的情况,谷称与他的律师谈,并称将提供律师电话,随后挂断电话。此后,大白新闻又多次拨打谷的电话,均无人接听。

16日上午,今年已74岁的原河南省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五分公司经理郝记生告诉大白新闻,郭家所居住的那套房子当时因为尚未开始房改,都登记在五公司名下,谷交过那套房子的集资款,算是谷的房子,但后来总公司让郭合元居住,肯定是多方都达成协议的。当大白新闻告诉他,郭瑞明称当时总公司已收回那套谷用来抵账的房子时,郝记生说,他对这个情况不了解。至于那套房子后来为何又办下了谷的房产证,郝记生说,这其中可能“有人捣鬼”,因为他当时集资过的一套房子就在郭家所居住的那套房子对门,也是被总公司私自办成了别人的房产证,而当时给这些房子办证的经手人,都是当时总公司的司机吕某。“后来,我通过诉讼打赢了官司。”郝记生说。

大白新闻暂时未联系上吕某。郭瑞明告诉大白新闻,五公司早在2000年就已撤销,谷是2006年办的房产证,经手人当时向房管局出具的手续极有可能是伪造的。目前,他已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郑州市房管局违法办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已于9月12日受理此案。

当地此前已有类似官司

郭瑞明的代理律师——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梦舒告诉大白新闻,根据《郑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购买公有住房和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必须是新建住房或腾空再分配的旧房,而不能是未腾空的房屋,在此案中,郑州市房管局为未腾空的旧房办证、过户,属于违法办证。此前,郑州已发生过类似案例,法院最终撤销了房管局所办的房产证。

随后,大白新闻从中国法院网上查到了这起于2002年7月24日判决的同类案例。这份(2002)金行初字第48号判决书显示:1991年4月,原郑州油泵油嘴厂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集资新建家属住宅楼,该厂职工朱建军交纳集资款8000元分得文化路118号院4号楼3单元14号,建筑面积49.32平米。金牛集团兼并油泵油嘴厂后,参加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2001年8月,经油泵油嘴公司现任领导研究同意,并报郑州市房改办批准,又将该房出售给本公司职工马某,马某交纳购房款23357.79元。2001年12月28日,郑州市房管局根据郑州市房改办的批复及油泵油嘴公司的申报材料为马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另查明,根据《郑州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郑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住房和腾空再分配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朱建军所住房屋于1992年建成,该房参加房改应适用于腾空再分配的原则,截止发证时止,朱建军在此房内居住达七年之久。

金水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房产系朱建军正在使用中的住房,没有腾空不能进行再分配。郑州市房改办、郑州市房管局作为出售公有住房的批准单位及法定的权属登记机关,对油泵油嘴公司的申报材料未严格审查,即同意其出售有争议的房屋并为马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了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遂判决撤销郑州市房管局为马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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