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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集锦」民商事审判监督案例程序规则整理(下)

8. 案外人已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又基于已转让的债权,对涉及该债权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王志刚、胡建君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东方资产公司青岛办在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经监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前,于2004年10月15日将涉案债权转让给青岛通达信公司,已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东方资产公司青岛办基于其已转让的债权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9. 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7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如果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或者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本人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权,实现诉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诉讼。本案中,申诉人华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在本院提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华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由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已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且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本案已无按抗诉程序裁定进入再审的必要,应当依法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10. 案外人在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其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不涉及案外人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再审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林柏君作为本案原审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二,一是确认郑州正林、兰州正林及林柏君三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是由原审被告郑州正林立即按《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林柏君偿还99406 235.82元人民币。在原审诉讼中,林柏君与郑州正林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未予涉及,仅对第二项诉讼请求形成合意。因兰州正林未参加本案诉讼,亦未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无论林柏君与郑州正林达成调解协议的动机与意图如何,无论其是否以《债权转让协议》为基础而达成调解协议,对兰州正林均无约束力,原审法院所做出的调解书当然亦对兰州正林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郑州正林确对兰州正林负有债务,郑州正林不能以该调解书作为免除其对兰州正林所负债务的依据,亦不能以该调解书作为兰州正林将债权转让给林柏君的依据。因此,该调解书客观上不能产生损害兰州正林债权的后果。如果兰州正林认为其对郑州正林享有债权,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予以解决。至于《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均可在另行提起的诉讼中审理解决。再者,本案原审调解书对《债权转让协议》效力未作确认,可视为林柏君放弃了第一项诉讼请求,而第二项诉讼请求与兰州正林无涉,兰州正林是否参加诉讼均不影响其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兰州正林作为原审调解书的案外人,在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其与郑州正林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原审调解书未对兰州正林与郑州正林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认定及处分的情况下,对原审调解书申请再审不符合案外人提起再审申请的情形。

11.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9期》)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本案系二审终审案件,因此,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应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德法利公司虽在原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但由于其未在一审反诉中提出,故原二审法院以其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可另行起诉为由未予审理。本院再审审理范围原则上不应超出原审审理范围。本案中,对德法利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只涉及到该公司的个体利益,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且,德法利公司可以就其拟变更的诉讼请求另行提起诉讼获得权利救济,故德法利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不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关于再审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对其变更诉讼请求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2. 当事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并有代理律师一同参与诉讼、调解、和解活动。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同意并收取了对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支付的款项,此后又以调解违背其真实意愿为由申再审的,应予驳回。

——杨培康与无锡活力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讼和解协议是案件当事人通过相互让步以终止其争议或防止争议再发生而形成的合意,和解协议的内容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项。本案中,杨培康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其代理律师亦与杨培康一起参加了庭审及和解、调解活动,杨培康本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并接收了活力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的款项。因此,本案并不存在杨培康所称的“调解违背其真实意愿”及违反调解自愿原则的情形。另外,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依法制作调解书,并无不当。杨培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1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基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纠正原审错误是再审的基本功能。因此,再审应当依据原审的审理范围进行,而不能超出原审范围进行裁判。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与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沙公司、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一审程序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因此,本案的审理范围应当受原审审理范围的限制。由于原审调解协议达成前,雄新公司受让的抵押权已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1997)天经初字第354号和367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基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权人可以向抵押物的最终受让人追偿,故该项抵押权已经获得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实现的法律依据。原审中,长勘院与汇富公司、汇富长沙公司之间的合作建房合同纠纷并不涉及土地抵押权的内容。故一审判决在维持原审调解协议的同时,对抵押权作出处理,超出了原审的审理范围。本案原调解已生效数年,并非确有错误,应予维持。判决撤销再审判决,维持原民事调解。

(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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