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关键词: 商标标志构成著作权小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二审表示服判后不得再申请再审
公司人事主管本人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
案例1 争点: 商标标志构成著作权
裁判要旨:
当事人以商标标志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需要综合考量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在仅凭商标注册不足以证明在先著作权时,可以综合考量全案证据,在确认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可以认定当事人对该商标标志享有在先著作权。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行再35号
案例争点: 小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裁判要旨:
公司解散的目的是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其实质在于公司存续对于小股东已经失去了意义,表现为小股东无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分享利润,甚至不能自由转让股份和退出公司。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2148号
案例3争点: 二审表示服判后再申不支持
裁判要旨:
一审胜诉或者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且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在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该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 2483号
案例4争点: 公司人事主管本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裁判要旨:
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2015)江宁民初字第4477号
案例5 争点: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
裁判要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撤销原判决中对该案第三人不利的部分
与再审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对原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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